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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投资商铺不谨慎 无力购买赔定金

2013年3月,廖飞、晏林诉至法院,要求渝水区时尚中心城退回定金10万元,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廖飞、晏林未按约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依约渝水区时尚中心城有权没收定金,故法院驳回廖飞、晏林的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22日,廖飞、晏林合伙认购渝水区时尚中心城第378号铺位,并签订认购书,认购书约定:签订本认购书廖飞、晏林向渝水区时尚中心城支付定金10万元;本认购书签字生效后,廖飞、晏林不得退定,否则,10万元定金将不予退还。认购书签订后,廖飞、晏林交纳定金10万元。后由于廖飞、晏林资金困难,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3月30日与渝水区时尚中心城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渝水区时尚中心城先后于2013年1月23日、2013年2月18日向发出通知,要求廖飞、晏林限期履行认购书的约定,否则没收定金。但廖飞、晏林表示无力支付购房款,并认为购房时渝水区时尚中心城采取欺诈营销手段,只给了10分钟考虑时间,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

10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定金纠纷案件,廖飞、晏林因盲目决策购买商铺,无能力支付房款,导致违约而被判没收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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