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于是又将某保险公司江苏和南京两级公司、某银行江苏省行和定淮门支行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006万元。南京中院最终审理认定损失为946万元(因张某返还给周某某60万元),作出如上判决。
2010年12月20日,张某投案自首。2011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并判决继续追缴张某集资诈骗及诈骗赃款,发还各被害人。但经调查了解,张某一案至今追赃无果。
投资理财,男子被保险代理人转走上千万原来,张某是个骗子,她以自己所担任的某保险公司南京公司客户经理的职务作为外衣,虚构保险理财产品,说是有高额回报,骗别人来购买。对于上当的人,张某出具欠条、加盖保险公司业务处理专用章,使得这些人信以为真。在周某某之前,张某已经在社会上骗了很多人了。骗来的钱,张某用于支付所承诺的利息,以骗更多的人,还有一部分用于还高利贷。周某某的钱也是这样用掉的。
保险代理员被判无期
2010年6月,张某致电周某某,称为了完成公司任务,要求周某某再次购买保险产品。周某某表示同意,张某遂将投保单邮寄给周某某,周某某填写投保单后再寄给张某。张某称为了帮银行拉存款,要求周某某另行办卡,并在某银行饮虹园分理处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张某持有该卡与密码。银行卡办理好后,张某将卡号告知周某某,并要求周某某将钱汇至该账户。周某某于2010年6、7月间,先后三次汇款1006万元至该账户。在周某某汇款后,张某通过债主白某某找到某银行察哈尔路支行的严某,谎称周某某是其老板,老板在国外,她要帮老板转账,并承诺钱转出来以后存在工行察哈尔路支行。严某同意帮忙将该款项转出。由于工行察哈尔路支行的系统限制,没有存款人身份证原件无法转账。严某遂联系到没有限制的某银行定淮门支行的冯某,让冯某帮张某通过人工授权的方式转出该笔款项。结果,在周某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冯某帮张某在某银行定淮门支行使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与密码,通过柜面交易方式,将1006万元全部取走。之后,张某打给周某某60万,说是公司给VIP客户的奖励,此后就再也没有任何回报。
2010年4月,天津人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保险公司南京公司的保险代理人、53岁的女子张某。在保险公司湖南路营业部,张某和主管领导向周某某介绍了一个分红型的险种。之后,张某私下又向周某某谎称购买该保险产品后,客户可以选择每年拿18%的利息,平摊到每月支付,但年底不再享受公司的红利。周某某回天津后,让张某将投保单寄给自己,并填写了400万元的投保单,并将400万元直接汇至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张某告知周某某,保险费的缴纳还可以通过转账授权的方式,即周某某以其个人名义办一张银行借记卡,并将保费汇至该卡,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划扣,以便缩短时间。后周某某从天津至南京,在张某陪同下到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卡办好后,周某某从天津汇款600万元至该账户。汇款后,周某某收到了金额共计1000万元的保险合同。
被保险代理人转走上千万
男子被保险代理人转走上千万某保险公司员工张某骗保户周某某,说办理保险并通过银行转账,就能获得奖励。周某某和张某有过业务往来,遂依计而行,结果张某骗取了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称周某某手下员工,到某银行定淮门支行把钱全部提走吞了。周某某遂将省市两级保险公司、某银行江苏省行和定淮门支行全都告了,索赔被卷走的一千余万。一审认为定淮门支行有重大过错,周某某自己也有过错,判决支行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损失六百多万,周某某和支行都不服并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南京公司也应承担两成侵权责任,最终判决定淮门支行赔偿47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南京公司赔偿18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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