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多的时间,中国创业者将P2P网贷平台这一“舶来品”发展起来。当中国P2P网贷平台的各类新闻屡见报端的时候,那些国外大牌P2P又在忙活什么呢?
英国:瞄准行业外公司
作为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最近几年的表现并不抢眼。与Rate Setter和FundingCircle相比,Zopa的市场份额正在不断萎缩。为此,Zopa的策略是与行业外的公司合作为自己“造血”。Zopa选择的合作对象是能源科技公司FlowGroup,客户购买Flow Group的低碳节能锅炉可以申请Zopa的个人无担保贷款。其实,采用这种协议贷款合作方式的不只是Zopa,英国P2P公司Ratesetter试图使存款与贷款变得更加大众化,于是向英国网络运营商Giffgaff的客户提供手机购买的个人信用贷款。P2P平台与移动运营商的这次商业合作使英国使用P2P贷款的人数大幅增加。
此外,P2P公司与行业外公司还有客户共享类的合作。比如Market Invoice与Xero(小企业在线财务软件)合作,使用Xero软件的小企业无需提供任何纸质文件,20分钟内就可以通过MarketInvoice的平台完成贷款审批。
还有一种值得关注的合作模式是流量导入类合作。FundingCircle与西班牙的桑坦德银行英国分行的合作属于这一类。双方协商,拟将银行业务引入FundingCircle。桑坦德银行会为P2P公司带来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届时部分企业的贷款将由银行出资,另一部分被桑坦德银行拒绝的小企业贷款会被优先导向FundingCircle,通过P2P帮助它们贷款。这是多赢的买卖:投资人更便捷地接触到了优质的借款企业;小微企业得到了更多的资金,而P2P平台打通了一条客户来源渠道。未来,不仅是银行,养老基金和保险的资金都有可能集结到P2P平台上来。
“P2P平台与行业外公司合作的预期是扩展用户来源范围,开发用户的金融服务需求;让平台的服务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使分期付款成为一种常用的付款方式。P2P向不同行业进行捆绑销售,产品+分期付款,更优惠便捷。”网贷之家研究院研究员肖洋表示。
美国:看中社区银行
在美国,LendingClub和Prosper占据了P2P个人信贷市场的前两位。据业内人士估计,二者2014年的合计市场占有率达到96%。
Prosper上线于2006年2月,是美国最早的营利性P2P平台。Prosper的贷款利率确定从竞价拍卖模式转变为信用定级模式后发展迅速。2014年,Prosper完成了约16亿美元的贷款,并且仅在12月就超过了2亿美元。
就在不久前,Prosper宣布与WIB(美国西部独立银行协会)签署了一项排他性的合作项目。自成立以来,WIB就致力于帮助社区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解决他们面临的挑战。其中包括传播信息,教导培训,连接社区银行的资源和服务,帮助个人和组织获得高标准的业绩。
双方此次合作的主要内容是,与WIB成员银行有交易涉及的160家美国西部州的独立银行和社区银行现在可以通过Prosper平台展开原来不涉及的消费借贷业务。对此,Prosper CEO艾伦·沃姆特认为,“独立银行对于美国经济健康必不可少。但为了竞争,并赢得客户,它们需要能够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和易于理解、引人瞩目的产品。”
事实上,这项合作对WIB成员银行也非常有益。Prosper现有的资源可以为WIB的会员银行提供更多的优秀的无抵押消费贷款产品,重要的是,这些产品提供的回报相当有吸引力。
德国:与机构投资者合作
德国的P2P公司诞生于2007年。这一年,Auxmoney和Smava两家P2P公司开始运营,它们借助网络平台为个人和个人间借贷提供小额贷款中介服务。目前,这两家公司占据着德国P2P行业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
Auxmoney目前是德国最大的P2P平台,从2007年上线到2015年1月底,累计贷款量达到1.62亿欧元,2015年1月贷款发放量达到1470万欧元。对于贷款利率,Auxmoney的做法是对借款人予以信用评分,并根据此信用评分决定借款人的贷款利率。Auxmoney有一点颇具特色,那就是借款人可以用车作为抵押申请高额贷款。
最近,Auxmoney开始开拓与机构投资者的合作关系。Auxmoney随机指定一些贷款为不可拆分贷款(wholeloan),这样的贷款显然是为机构投资者或者高净值个人准备的。利润来源是从借款人收取的贷款发放费2.95%,从出资人收取的服务费1%。
据介绍,德国的P2P发展稳健,但增速较慢。由于德国的法律规定,只有银行才能发放贷款。所以德国的P2P公司必须与银行合作,由银行发放贷款,然后通过P2P平台将债权出售给投资者。目前,德国三大P2P平台Auxmoney、Lendico和Zencap均与银行有所合作。比如Auxmoney与SWKBank合作,Lendico、Zencap与WirecardBank合作。不过,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P2P公司的创新空间,也抑制了该国P2P平台数量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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