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网站小编收集并总结的p2p网络借贷监管知识。
四、理应明确这个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这样他们就不能办成一个金融机构,办成金融机构则要导入现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那么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就会必死无疑。但实际上所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从心底都想办成金融机构,但很多都不能够接受现有金融机构一样的监管,所以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种中介性质。
三、p2p网络借贷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银行一般都是具有自己的资金池,所以有些平台就认为这一条是警告p2p网络借贷不能搞成银行。一般他们有了资金池,对资金池的管理也是需要花不少的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往往就会转嫁到借款者身上,在无形中就提高资金的成本。而且有资金池后的道德风险也不容忽视的。这一条点中p2p网络借贷要害,一旦没有资金池,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盈利模式就会被改写。
二、任何一个p2p网络借贷都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这一条看似有些不理解,因为p2p网络借贷本身按现有定义便是一种非法集资。假如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p2p网络借贷便会无法进行。但根据我国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p2p网络借贷将来合法化,有些人就觉得首要是重新定义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将p2p网络借贷这一集资方式洗白。因为如果其是非法,就动摇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根基。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拼命表白自己存在的合法依据,反过来说明p2p网络借贷平台都明白其法律地位问题非常大。
P2P,p2p网络借贷监管四条红线的理解的通知》所提到了,商业银行为理财产品命名时,就不得使用一些带有诱惑性、一些误导性以及不实际的承诺性的称谓与蕴含潜在风险或者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如果哪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了担保,那么它就会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承诺收益。从防范系统风险角度来提的要求。
一、作为投资者的我们需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平身不得提供担保,这一般都是参照银行理财产品的规定而来的。在银监会2008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
对于一些刚涉入p2p网络借贷行业的人往往对于一些人物是不了解的,所以在在这里我们首先就先看了解一下这位领导的身份吧!他是银监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任。进而说明了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的倾向始终在监管层的担心之中。所以就提出了上面的“四条监管红线”。下面就跟希财网一起来进步了解一下吧!
第四条p2p网络借贷监管红线: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只是一个中介性质。
第三条p2p网络借贷监管红线:p2p网络借贷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p2p网络借贷监管四条红线的理解第二条p2p网络借贷监管红线:p2p网络借贷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作为一个“P客”。
第一条p2p网络借贷监管红线:是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监管当局就有某些领导进行提出了p2p网络借贷所谓“四条红线”,即是: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