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王某、蒋某和车某均为昌平区本地人,三人自买车之后便打起了利用手中车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2004年6月19日至2006年12月14日期间,三人在昌平区马池口镇等地,采用驾车互相碰撞或者自己驾车故意撞向其他物体的方法,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六次,以此方法造成自己车辆被撞坏或者撞坏同伙车辆的假象,然后到保险公司骗取理赔金,并获取理赔金与修车费之间的差额。据了解,他们尚有数十起犯罪线索待查。经检察机关核实,三名犯罪嫌疑人累计骗取理赔款人民币3.5万余元。检察官说法昌平检察院检察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之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采取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夸大损失、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式,向保险人作虚假陈述,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中分立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它保留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特有的个性。这种个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即在客体上犯罪既侵害了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又违背保险的目的,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之欺诈行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向行为人支付保险金额较大的行为。心存贪念、好逸恶劳是引发此类犯罪的根源,而这些人钻的恰恰是保险公司审查不严的漏洞。这类案件的频发给保险公司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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