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时或生效后30日内所患疾病(续保无等待期);
(十二)分娩、流产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身故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发生上述第四、五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保险金额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第六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第七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二)保险单原件;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三)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其他事项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释义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第九条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十)既往症及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九)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七)恐怖袭击;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免除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身故,保险人按其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条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总则
平安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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