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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10.8)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10.9)、跳伞、攀岩(见10.10)、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10.11)、摔跤、武术比赛(见10.12)、特技表演(见10.13)、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见10.14)后退还保险费。

4.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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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0.7)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10.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10.4),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10.5)的机动车(见10.6);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0.2);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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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3.责任免除

以下“满期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意外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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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以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意外伤害(见10.1)身故或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所交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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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度数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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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期限:10年

发行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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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属性:分红型

产品名称:平安金宝盆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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