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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巨灾风险转移方式与证券化

近期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均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给付压力和灾害损失的。保险公司亟需对巨灾风险进行转移,巨灾风险证券化将会是理想方式之一。 近年来,我国连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从汶川、玉树地震再到近日南方的暴雨洪灾,巨灾的频发屡屡考验着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国内保险公司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分散巨灾风险的渠道有限,其商业化经营在面对巨灾风险时无法承担起应付的责任。如:在2008年初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仅占直接经济损失的3.6%;在汶川地震中,商业保险公司仅向四川坟川地震支付赔款2.33亿元,这些赔款对数千亿元之巨的经济损失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几近空白,特别是遇到灾难性事故时,整个保险业更是显得力不从心,狭窄的巨灾保险的覆盖面,使保险业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未得到充分的显现。对比国际保险市场,巨灾发生后,保险赔款可承担平均30%以上的损失补偿,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高达60%,由此可见,我国巨灾保险水平与全球平均水平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由于巨灾风险具有突发性与破坏性,在短时间内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造成猛烈冲击,引起连锁理赔反应,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打破保险公司常规经营,加速保险公司的破产。因此,在巨灾风险面前,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并在巨灾发生时发挥积极的社会稳定器作用,是我们亟待思考的问题。传统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转移的方式1.补充准备金,这是保险公司解决问题的最直接的方法。这种做法需要提取巨额的风险赔付准备金,将占用公司大部分的资金,公司同时将失去投资收益,而且筹集到足够多的准备金是十分困难的。2.保险产品多样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多样化的产品设计和分散销售来降低承保风险暴露的集中程度。但现实中多样化是有限度的,保险公司并不能无限的依靠多样化来分散风险的集中程度。3.设定免赔额、增加特殊的免赔条款。这种做法也是目前保险公司比较常用的方法。但是这种做法的最直接后果,是被保险人将得不到足额的保险保障,保险业为此流失很多的业务。4.提高保费,或提高承保标准,选择优质客户等,这些做法同样会导致大量保险业务的流失。5.通过再保险来转移超额风险,这是传统的转移超额风险的最常用的方法。但通过再保险转移超额风险的用处十分有限,原因主要是再保险的价格过高和保障程度不够。而且即使采取了国际分保的形式,将巨灾风险在全世界的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中进行分散,一次严重的巨灾仍会使国际保险界蒙受重大损失,如2005年8月,墨西哥湾沿岸地区的"卡特里娜"飓风就给全球保险业造成约为344亿美元的损失。以上是我国保险公司实务上常用的方法,但是并不能彻底解决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暴露和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管理问题。要解决以上问题,保险业还需引入资本市场工具来转移巨灾风险。引入资本市场工具:巨灾风险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资本市场上每一个投资者当成一家再保险单位,众多投资者合起来扮演了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承担者。当商业保险的能力不足以消化巨灾所造成的损失时,应该考虑将视角转移到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的融资能力远大于保险市场,我国股市总市值大约24.5万亿元,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我国股市平均日波动率2.579%,即平均每天资本市场都有6318亿元的资金流动。这也就是说,对于保险业来说的一次严重的巨灾事件,在证券市场上只是一种司空见惯的波动。当巨灾成为整个保险业无法承担的风险时,则需要考虑将巨灾风险转移到更大的市场,即在资本市场上开发与保险相关的金融衍生品,进行巨灾风险证券化,将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方式有如下几种:1.发行巨灾债券。巨灾债券是目前保险界最重要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它是在债券市场上发售的一种包含巨灾风险的债券,这种债券的违约风险被设计成为巨灾事件的发生。当巨灾事件未发生时,投资者可以获得比同等期限结构的政府债券高得多的利息收入。当巨灾事件发生时,投资者就会失去若干期的利息,甚至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本金。这部分利息和本金将被用来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巨灾债券的设计和发行符合典型的证券化的一般原理,同时也有一些特殊性。2.交易所交易巨灾期权。交易所交易巨灾期权是基于巨灾指数之上的标准化合约。如果巨灾引起期权所使用的指数升高到某个值之上时。期权的买方(保险公司)将按合约在结算日得到来自卖方(投资者)的现金支付。世界上第一份交易所交易巨灾保险期权,是1995年9月,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交易的 PCS巨灾保险期权。3.巨灾互换。巨灾风险互换是限定于与对方进行巨灾风险暴露的交换。交换的目的是减少特定巨灾风险的过分集中,实现被保风险组合的多样化。因此,互换双方一般拥有不相关的风险。例如,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与瑞士再保险公司进行过一项巨灾风险互换 , 该互换由3个单独的 115亿美元的交易组成:日本地震风险与美国加州地震风险互换,日本台风风险与佛罗里达飓风风险互换,还有日本台风风险与法国风暴风险互换。每一个互换都有基于赔偿水平、涉及的组合和行业指数的不同触发点,整个交易为 345亿美元。4.买入股票对冲巨灾风险,根据巨灾的种类买入相反方向头寸的股票。例如,当转移地震风险时,应购入在巨灾发生时会相应上涨的股票,如方便面、矿泉水企业的股票。利用套期保值的手法,当巨灾来临时,一方面保险公司会面临大量的索赔,另一方面其投资收益可以弥补其损失,将风险对冲掉。我国巨灾保险的实施势在必行我国是世界自然灾害发生最频繁的国家之一,以往发生巨灾时,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民间捐助来弥补损失。成熟的巨灾结构应该是商业保险作为理赔的主体,剩余的损失则由国家财政和民间捐款来承担。由于我国商业巨灾保险刚刚起步,且尚未建立起成熟完备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在巨灾发生时无法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笔者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如以下建议:1.明确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原则。在巨灾损失承担上,当损失较小时,由购买巨灾保险的个人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当发生较大巨灾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和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最后,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则由政府承担超额部分损失。2.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在法律上明确地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明确巨灾保险的筹资、管理和运行。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应政策,以便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3.完善证券市场,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商业保险赔付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政府应为扩大巨灾保险资本提供良好的融资渠道。4.成立巨灾保险基金,发行巨灾彩票。目前全球有12个国家成立了巨灾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来分担巨灾风险。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考虑从国家财政中拨款建立基金池,以后每年由保险人或再保险人从保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注入巨灾保险基金。近期频发的气象灾害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均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给付压力和灾害损失。保险公司亟需对巨灾风险进行转移,巨灾风险证券化将会是理想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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