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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下的政府投入

保险,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下的政府投入

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下的政府投入(李哲 江苏省保险学会) 摘要在无政府介入的农业保险市场,农户和保险公司处于零和博弈状态,我国自然灾害损失率高于保监会规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不愿主动承保,故需要政府介入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办共保模式是江苏省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主要模式之一,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农民进行投保补贴,同时和保险公司按比例共同分摊保费和保险责任。该模式下的政府投入只是对农户进行补贴,实际上并没有对公司进行补贴,虽然政府有巨灾风险准备金,但是明确规定仅用于政府承担赔付责任的保费收入发生的超赔支出,和公司无关。文章认为联办共保模式下的政府投入在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这种分配方式不利于市场公平性体现,不能达到利益分配均衡,政府投入需按比例重新分配。 关键词联办共保,政府投入,分配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同时又是一个农业弱国,农业经济以小农经济为主,呈现低水平、分散化发展的特点。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2007年,国家财政专门划拨10亿元资金,作为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在六个试点省份(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发展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如何促进其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实现全面可持续发展成为需要讨论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无政府介入的农险市场、联办共保模式下的农险市场上农户投保和保险公司承保的收益分配变化,认为在联办共保模式下政府投入只偏向于对农户补贴,对保险公司并没有实质性补贴。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体现市场的公平性则须在市场主体之间重新分配政府投入。 一、无政府介入的农险市场 假设在没有政府介入的农业保险市场,市场主体仅有保险公司和农户,假设农户自觉投保,保险公司主动承保,农户和保险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二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设单位产品保费为a(a>0),单位产品保额为b(b>0),出险概率为p,假设出险时按保额全赔,设农户投保的单位收益为Y1,保险公司承保的单位收益为Y2,则: Y1=-a+pb Y2=a-pb 在一般状况下Y1+Y2=0,即在无政府介入的单纯农险市场,保险公司和农户处于零和博弈状 态,收益呈此消彼长态势,如图1-1所示。在无政府介入的农险市场,公司和农户都希望争取获利,最理想的状态是双方实现利益均衡,当Y1=Y2时,农户和保险公司收益相等且均为0,可推算出此时p=a/b。a/b是保险费率,设为µ,即当出险率和保险费率相等的时候,农民和保险公司收益达到均衡,此时农民自觉投保、公司主动承保的状态才能够得以实现。当p>µ时,则Y1>Y2,即农户收益来源于保险公司等额亏损,则保险公司要退出承保;当p<µ时,则Y1<Y2,此时农户收益小于保险公司收益,则农户不愿意投保。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分布为3%~6%,即µ∈(3%,6%);至于出险率p,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自然灾害的平均损失率,粮食作物为6.5%、经济作物为6%、大牲畜为10% ,这说明在一般自然状况下,基本上是p>µ,这就表示,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农业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经营收益为负值,因此在无政府状态下,保险公司是不愿意主动承保农业保险的。 二、联办共保模式下的农险市场 2007年,国家财政专门划拨10亿元资金,作为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在江苏等六个试点省份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江苏目前推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主要为联办共保方式,即采取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办,保费共享,风险按比例共同分担,同时各级政府对农户进行投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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