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首先论述了基层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加强基层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的对策,以期望对基层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有所益处。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创新,保险事业正逐步走向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受一些因素的影响,保险公司经营风险问题成为值得关注的热点。
一、基层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正当竞争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中埋下了隐患。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招揽业务而违背保险条款,盲目扩大保险责任或竞相降低保险费率。另外,在支付代理费方面,财政部规定了具体的标准和办法,既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展公平竞争,同时也维护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但有的保险公司的代理手续费支付大大高于规定标准。高昂的保险手续代理费,颠倒了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不但会使保险市场秩序混乱,保险信誉下降,而且大大提高了保险经营成本。为保险公司经营埋下了潜在的隐患,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大的损失。
(二)内部机制不健全,是风险存在的重要原因。
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是在安全经营前提下取得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而内部机制的不健全,管理工作的跟不上或制度执行的不严格都给保险公司造成了经营风险,如不坚持验车承保,不调查研究,不勘查第一现场,造成个别人内外勾结骗赔等。疏漏的规章制度为一些投机者开了方便之门,使经营存在着风险。
(三)员工知识面窄,素质偏低,难以消除经营风险。
保险行业由于被保险单位的多样性,要求保险公司中要有既精通保险业务而又对其他各业比较熟悉的人才,才能防止发生风险。但我国目前的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跨行业人才更是稀少,这就不可避免地为保险公司经营带来风险,比如医疗保险,因保险业中普遍缺乏医学或法医学方面的专门人才,因而对伤者住院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对鉴定人员的伤残或评定是否客观均无法审核,这就难免造成多赔、重赔。同时,存在着一些保险人与投保人合伙“吃保险”的现象。一些保险业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在上门展业的同时,总是有意或无意地暗示保户出一些事故,而后他们再利用赔款做为保户应交纳的保险费。这种以赔顶保现象,使业务员在以一己之利下为公司带来了虚假的繁荣,而实际上是保户们以保险公司的钱来“玩”保险公司,这种隐形的风险破坏了保险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妨碍了保险业的正常发展。
(四)法制观念淡薄,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重要致因。
做为保险机构,在展业活动中有赖于相关部门的协作。但由于社会法制观念淡薄,受人情风、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利益的驱使,做假证明,合伙骗赔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车辆保险,当被保车辆在外地出险,由于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及时赴往现场,这就需靠外地交警的现场勘查报告,或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协助查明事件的全部情况。但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其材料的准确性会大打折扣,不该赔的赔了,该少赔的多赔了。有时当遇到车辆出事,一车有保险而另一车无保险时,还会出现他们协商把责任全部推在投保车上,把损失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公司做为经营企业而不是执法部门,在调查事件时往往也很难查到事件真相,或者对方干脆拒不配合的情况并不少见。
(五)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尚未理顺,盲目扩大规模对保险业带来风险。
由于保险业经营的风险是无法预计其发生时间和程度的,但基于大数原则、概率论等合理计算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具有可靠的科学依据,在未遇到特大自然灾害的正常年份,保险公司在科学管理前提下,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会不断增长,逐步扩大积累,增强偿付能力。遵循大数原则,保险人必然要扩大承保面,承担更多更分散的标的,但由于保险市场的竞争决策者为了占领市场或收复失地,容易不切实际地制定出任务指标和增长率,通过逐级分解达到基层。在具体落实过程中,由于各地条件不同和从业人员心态不同,出现了不该保的保了,不该赔的赔了,不良的经营思想人为地给经营造成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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