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往年相比,此次调整呈现出以下几个亮点:一是将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同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现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的并轨,即:基本调整都按115元的标准增加,在此基础上,同时享受按缴费年限、高龄倾斜和艰苦地区因素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重点向企业退休高工倾斜,大幅度提高了企业退休高工的基本养老金。二是青海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加大了倾斜力度,特殊调整部分人均增加391元。企业退休高工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651元,增加幅度达到36.2%,充分体现了对这部分人员的照顾和倾斜。三是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与去年相比(55元)又增加了10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4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且今年的增幅最大。
据了解,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关怀下,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从2005年起,连续八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而且调整幅度逐年加大。青海按照省委省政府“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思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切实结合青海特殊的省情,研究制定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使今年的调整达到历次调整中增幅最高。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特殊调整: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普遍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青海今年1月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办法包括普遍调整、特殊调整两个部分。
此次调整范围包括参加青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解决青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青海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青海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青海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调整幅度达到13.96%,高于全国月人均150元的平均水平。
青海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青海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青海今年1月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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