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赔付”的概念是如果发生轻症则提前赔付你的一部分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则是独立于基本保额之外的赔付,不占用基本保额。如果在保障利益相近、费率相近的情况下,选择带有轻症责任的重大疾病保险,应该会更让人放心,也会加多一份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水平的发展,重大疾病保险会摆脱在客户心中“重大疾病保死不保生”的错误影响,理赔条款也会越来越人性化,更加贴近老百姓的保险需求。
轻症的概念与医疗行业发展趋势相同,增强客户提前治疗的意识和鼓励客户提前治疗大病,降低了重大疾病发生的可能以及对家庭和个人的影响,必定是未来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的趋势。但在这类产品中,一定要分清楚,“轻症”的保额是提前赔付还是额外给付。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这些本不属于可以赔付的症状或手术,在这些产品中都可以得到理赔。“轻症疾病理赔”概念的出现,赔付了行业重大疾病定义的除外责任,符合普通公众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减少了重大疾病的理赔争议。
保险,轻症赔付 变革重疾病险市场的新力量生命人寿“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保障了40种重大疾病和8种轻症的“额外赔付”,如果被保险人不幸患了这些轻症疾病,将可以获得医疗费用的50%不超过总保额的20%的额外赔付,而且最多可以理赔7次,给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多更人性化的理赔服务。
信诚人寿的附加“及时予”B款重大疾病保险则是保障29种重大疾病和10种轻症,每种提前给付保额的20%。而新增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与糖尿病及其并发症则是其产品的最大亮点。
太平洋“万全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障了35种重大疾病和8种轻症的提前给付。如果被保险人不幸患8种轻症任意一种,则提前给付保额的30%,但是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轻症概念是针对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若干种常见、多发的疾病,在未满足通行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约定比例向客户提前或者额外给付部分的保险金额,帮助客户尽早安排治疗,舒缓经济压力。
像皮肤癌、原位癌、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心脏支架植入术、脑动脉瘤、脑血管瘤等都纳入保障范围,也体现了重大疾病理赔越来越人性化。但是几家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度和方式却各有千秋。轻症一般都包括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轻症赔付 变革重疾病险市场的新力量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当初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已经不能完全符合医疗水平的发展。比如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现在一般的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根本用不着开胸,只需要做微创手术即可,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冠状动脉心脏支架植入术或者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鉴于这种情况近年来多家保险公司在推出重大疾病的时候提出了一个崭新的概念:轻症赔付。所谓轻症也就是重大疾病前期较轻的疾病,在没有达到重大疾病给付标准的时候也能够得到赔付。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保险,轻症赔付 变革重疾病险市场的新力量2、急性心肌梗塞。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007年中国保监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对我国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的表述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而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多种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较高的疾病集中在三至六种。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在推出重大疾病保险时,其保障范围必须包括6种必保疾病:
曾经有幸听到重疾险创始人Dr.MariusBarnard关于“重大疾病保险必要性”的演讲,他给我们讲述了他设计重大疾病保险的初衷。他希望能够解决病人在被确诊重大疾病的时候能够获得一笔保险金来作为治病的费用,而不是到身故以后才获得赔偿,那样对于病人治病无济于事。他讲述了重大疾病保险所保障的“重大疾病”通常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病情严重”,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二是“治疗花费巨大”,此类疾病需要进行较为复杂的药物或手术治疗,需要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重大疾病保险给付的保险金主要有两方面的用途:一是为被保险人支付因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治疗所花费的高额医疗费用;二是为被保险人患病后提供经济保障,尽可能避免被保险人的家庭在经济上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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