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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最多投保五份,每份保险金额总计人民币九千元。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无论基本险合同采用何种交费方式,本合同投保或续保时均需一次交足全年保险费。

三、续保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应在基本险合同生效对应日后十日内,汇同基本险保险费(趸交除外)一同交纳。

四、本公司有权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起适用。投保人若不同意调整续保时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七条 受益人

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于出院后三十日内,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写明诊断全称、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及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四、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就医者,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补贴保险金根据住院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的保险金额分别计算。

第十条 身体检查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指定医师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其费用由本公司负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的终止

一、基本险合同有效期间,本合同不得退保。

二、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释义

指定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本公司指定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其它非正式病房或挂床住院。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未满期保险费:为保险费×(12-本合同已经过月数)÷12,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手续费:为未满期保险费的25%。

艾滋病: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的简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五、健康观察期内因疾病住院。

十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康复治疗、特别护理或静养;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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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视力矫正手术、视觉及听觉检查、助听器及配镜;

九、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先天畸形矫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八、被保险人妊娠、安胎、流产、分娩(含剖腹生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七、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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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先天性或遗传性疾病;

五、被保险人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及无有效驾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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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受到伤害、患病住院;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累计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从被保险人住院的第一天起开始给付住院补贴保险金。住院补贴保险金每天每份人民币五十元,每一有效保险年度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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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责任

二、对初次投保或本合同失效后再次投保的被保险人均实行六十日的健康观察期,按期续保者无健康观察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含六十日)为健康观察期。

一、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如基本险合同继续有效,经本公司同意且投保人按期续保并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条 保险期间

二、本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或于基本险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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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个人人身基本保险或持有本公司有效基本险合同的一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二、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适用基本险合同的约定。

一、人身保险附加住院补贴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基本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条款、声明、批注、批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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