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此为通说。受益人的权利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某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往往会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他人为受益人或撤回而消灭。
3、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无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些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自动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以受益人的身份受领保险金而不是继承遗产。发生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向保险合同受益权的转化。笔者认为,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无受益人的,保险金归入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因为,一般来说,人身保险合同是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在无受益人时,推定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但继承人基于继承权领取保险金时,不能优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而且需要缴纳遗产税。因此,在无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对保险金的受领,并不是由于继承权向受益权的自然转化,仅仅是基于继承权继承被保险人遗产的行为。而且,受益权和继承权产生的基础不同,也不会出现互相转化的情形。
继承权简言之就是继承遗产的权利。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所得的积累,包括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这些财产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成为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以继承关系为前提。只有与被继承人存在继承关系的继承人才能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且,继承权的行使,只能在以遗产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税金之后。并且继承权不能对抗债权人对遗产行使的请求权。受益权不是继承权,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是根据保险合同为其设定的受益权。即使受益人同时又为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也是基于受益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而不是因继承权取得遗产。因此,获得保险金不课征遗产税,被保险人的债权人也不能就保险金要求优先受偿。
人寿保险受益人受益权法律问题探析2、受益权与继承权的关系
从立法上来看,保险金请求权,既为被保险人所享有,又为受益人所享有。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而生。因此,表面上,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似从被保险人处继受而来。实则不然,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因保险合同而生的固有权利,并非继受而来。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为一人时,受益权的固有性,自不待言;即使当受益人和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时,也不能否认受益权的固有性。因为人身保险的目的和功能往往在于为他人(受益人)之保险。美国学者侯白纳指出:“一个人生命的经济价值体现在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之中。正如古语所言:‘人不可能独立存在’,相反,他是为别人的利益而活着。在任何时候,生命的延续都应该有利于他人、家庭后代、商业团体或教育慈善机构。人寿和健康保险的必要性也在于此。”因此,受益权本质上是基于合同而发生,是“固有的”而非“继受的”。
1、受益权的权源
一、受益权的几个基本问题
保险受益人,简称“受益人”,又可称为“保险金受领人”,是保险合同中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保护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险事故的影响,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发展,是利用保险转移危险功能的最终体现。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即受益权,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对保险人具有的法律上请求保险赔偿给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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