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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和贷深度观察】P2P监管应“事前审批”还是“事后监管”?

工商关闭注册通道,监管层一表决心2015年1月30日,重庆市工商局注册分局下发《关于再次重申暂停办理投资类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办理投资类以及其他从事类似业务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具体为暂停办理担保公司、小贷公司、P2P网贷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登记,金融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相关事项变更的,凭批文办理变更登记。暂停办理投资类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凡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资本管理、财务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财税咨询、投资管理咨询、融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服务咨询、理财咨询、贷款咨询、资产管理咨询”等字样,或其他类似字样的一律不予登记。而国有独资或参股出资设立上述机构,以及申请变更登记的,也需上报市局同意后再行办理。 该通知一经下达,几乎切断了辖区内“类金融”企业的准入通路,以P2P网贷公司为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作为创新型金融企业也榜上有名。而在此前,重庆市进行的为期3个月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行动中,新立案件125起,涉案金额超10亿。行动重点打击投融资咨询类机构非法经营活动,首期已注销34家此类企业。重庆工商此举目的直指区内各类非审批金融企业,表明了坚决遏制线上线下非法集资类金融业态发展的决心,其中包含互联网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事后监管混乱,前置审批趋势初露端倪互联网金融作为民间金融的衍生,以其传播速度快、吸金能力强、波及面广而备受瞩目。互联网金融究竟应当采用“事前审批”还是“事后监管”也逐渐成为业界饱受热议的话题。在已经过去的2014年,P2P平台跑路事件层出不穷,就四川而言,公开确认跑路的平台已逾30家。下半年重庆汇通担保高管跑路事件更是将民间金融推到风口浪尖的位置。 融和贷董事长佘能州认为,针对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跑路、消费者维权等群体性事件,司法救济的途径一般遵循以下流程:平台事发、投资人向当地公安局经侦报案、经侦介入、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追回投资人损失。一边是声势浩大的投资人维权场面、一边是事故平台的人去楼空,旷日持久的调查与诉讼已经不足以支持以互联网金融为首的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 与此同时,在2014年8月召开的“2014中国资产管理年会”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季谈”上,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李志磊已经透露,监管层可能将对P2P的注册资本金、借贷业务的资金规模、P2P从业人员的背景、P2P企业的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规定。虽然官方监管思路尚未公布,但李志磊此番表态已被当做互联网金融将迎来“前置审批”的监管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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