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业务中,一些技术人员在处理企财险业务时,对于项目的承保条件考虑得比较充分、周全,但对于保险财产的确定很少考虑。这样极易导致需要特约承保的财产,由于未在保单中进行特别约定,未予承保;而对于条款规定的不保财产以及客户不具有可保利益的财产却未在保单中剔除。这样直接导致的结果是一旦发生索赔,极易发生保险双方的争议。客户会认为,其所希望投保的财产,由于保险公司未作特约承保,不负责赔偿;而保险条款规定的不保财产未在投保前明确告知剔除,还收取了相应的保费。那么如何正确界定可保财产范围呢?根据企财险条款以及《保险法》的相关要求,企业的可保财产应该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投保人对于投保财产应具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可保利益。具体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可保利益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3.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二、投保财产不属条款所列不保财产范围企财险条款中明确列明了各项不保财产,如土地、机动车、有价证券、技术资料等不保财产的金额,在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时应告知客户予以剔除,避免无效投保。三、投保财产属于条款所列特约承保财产范围,例如:金银、珠宝、古书、古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由于此类财产价值高,风险特殊,因此在协助客户办理投保时要求保险双方就其价值和赔偿方式进行特别约定,并在保单特约栏目中注明。根据条款要求,特约承保财产如果未在保单中作特别约定,则视同不在承保财产之列。企业的财产只有经过这样三层筛选,才能确定为可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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