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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惠民举措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参加城镇职工居民的参保范围,实现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项制度无缝隙衔接;同时,山东省日照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支付比例、年度限额、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等方面,均保持在山东省较高水平。

扩大对新生儿保障范围,对城镇新生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增加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由原来的8种调整为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化疗、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脑瘫,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者)、强直性脊柱炎的药物治疗等11类病种。

大幅提高城镇居民年度纳入统筹支付最高限额,由原来的成年人12万元、未成年人15万元统一提高到20万元。倾斜大病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支付比例,普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75%提高到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至12万元部分支付60%,12万元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支付70%。

山东日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惠民举措

在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全面提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参保职工在职人员和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到90%,参保退休人员在1万元以下部分,支付92.5%,以上部分支付95%。

其中,对市、区县政府驻地和镇政府驻地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委会的居民,由居委会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被征地农民由村委会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9月1日起,对市区县政府驻地区域内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镇区内中小学生儿童,属城镇人口或者父母已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学校或托幼机构组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村人口的,随家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自参合后开始享受待遇;对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在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方面,重点做好成建制农转非村的城镇居民、被征地农民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近日,山东日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日照市将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全面凸显深化医改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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