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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婴幼儿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婴幼儿;

2、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具体为;

⑴国内人员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卡面编号为CW9开头,证号为13位。编码倒数第二位数“0”的为居住证主证,“1”为随员证配偶,“2”、“3”、“4”……等为随员证子女。

⑵港、澳、台等引进人才持B类《上海市居住证》:

①B类居住证卡面有大写的“B”字样。

②B类居住证有七种,分别以AR(澳门)、FR(外籍)、HR(香港)、TR(台湾)、LR、CR、MR(留学人员)开头。

③B类居住证编码末位数“0”的为居住证主证、“1”为随员证配偶,“2”、“3”、“4”……等为随员证子女。

《上海市居住证》上标明有效期限的,可直接根据居住证判断有效期限;《上海市居住证》上未标明有效期限的,申请人尚需提供由上海市人事局开具的《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判断居住证有效期限。

3、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二、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居保的缴费

2009年度参加学生居保的人员缴费标准为每人60元。

三、中小学生、婴幼儿参加居保的待遇

住院:医保基金支付50%;门急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60%,二、三级医疗机构就医,医保基金支付50%。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以外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四、中小学生、婴幼儿的就医管理

门诊:须凭医保卡(包括社会保障卡、学籍卡)和就医记录册,直接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

住院:暂按《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由办理少儿基金登记的代办机构开具凭证在医院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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