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已发生工伤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12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按《意见》规定执行。2012年10月1日后应参加而未参加公务员工伤保险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公务员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务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公务员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都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三区范围内公务员工伤认定工作;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务员工伤认定工作。
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公务员工伤保险费,按照《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规定,由公务员所在单位补缴。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与已筹集的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基金合并管理使用。
《意见》规定,对于公务员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以本市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筹集。公务员工伤保险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公务员所在单位缴纳,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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