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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险,山西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各驻晋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合理核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三)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二、适用范围和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三、补缴费用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出,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四、养老保险待遇(一)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二)按本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五、其他问题(一)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二)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不再执行。六、时间安排此项工作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七、工作要求(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好事办好。(二)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争做到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都了解这一重大惠民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和经办流程,开辟专门服务窗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任务,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沟通上报,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在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山西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2012年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附件:补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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