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各驻晋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遗留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合理核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三)坚持依法参保和个人自愿相结合,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二、适用范围和条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曾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三、补缴费用标准和缴费年限计算符合条件人员,本人自愿,个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标准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为39000元。补缴费用与年龄情况适当挂钩,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下人员,按39000元标准缴纳。65周岁以上人员在39000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500元,最多减少至75周岁时止。全部费用缴清后,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个人一次性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个人缴费账户。基本养老金首先从个人缴费账户中支出,个人缴费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四、养老保险待遇(一)符合条件的补费人员,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全额费用缴清到账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二)按本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后统一参加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如系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个人缴费账户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五、其他问题(一)2010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按照延续缴费的办法缴满至15年。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全省统一规定执行。(二)适用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不愿补缴参保的,可以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关于将未参保五七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09]83号)不再执行。六、时间安排此项工作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1年12月31日结束。七、工作要求(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好事办好。(二)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力争做到让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都了解这一重大惠民政策。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和经办流程,开辟专门服务窗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务。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在今年底前完成任务,避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久拖不决。(三)各地要认真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费用缴纳和待遇核定工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审核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对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要认真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弄虚作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四)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沟通上报,严禁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要在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山西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2012年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附件:补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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