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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转移不应损害流动人口权益

一位接近人社部的薪酬研究机构研究员表示,养老保险是顶层设计的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而医疗保险则是各地自主制定,模式不同。医保互认有两种办法。其一是国家继续认可各地不同的政策,参保者入乡随俗。例如缴费水平高地区的参保者缴费年限,1年可折合低缴费地区1年多甚至更多的参保缴费年限。第二种方法则是国家统一出台顶层设计的政策,将各地的医保模式统一,不过,这要中央财政负责补贴各地差距。他分析,我国可能会采取相对易操作的第一种方法。

长期关注户籍改革以及新市民权益保障问题的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律师表示,我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起实施。该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如果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如果社保转移接续环节不畅,或者转移过程中流动人口的保险利益受损,都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

国家应促医保互认

建议

保险,社保转移不应损害流动人口权益

刘潇虎告诉记者,自己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时,被告诉只能转走个人缴纳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只能转到原籍所在地。“这明显又是损害流动人口权益的做法,因为不管是谁在缴纳,目的都是为个人住房使用。”

刘潇虎表示,“既然不能立即出台新办法,那么向公众告知原因以及制定新办法的时间表,也是很有必要的。”

此外,刘潇虎也向人社部门询问了各地是否已经专门制定了确保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和医疗保险各地互认的规定:“如果有规定,具体规定是什么?如果未制定,计划在何年何月前制定?”

据刘潇虎介绍,之所以如此申请,是因为现在跨城市就业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如果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不能顺畅转移,流动人口的权益就将直接受损。“比如,很多地方之前规定社保转入可以,但不能转出或者只能个人缴纳部分转出,流动人口就会损失保险利益。所以部分转移这个障碍应当消除,否则就成了社保基金占流动人口的便宜。”

9月17日,刘潇虎向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共计31个省级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寄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险转出时,其可以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一并转出,还是只能部分转出?如果只能部分转出,该转出部分具体是哪些部分?”

社保转移不应损害流动人口权益

社保基金占了流动人口的便宜

质问

实际上,许多专家指出,我国的社保转移并不顺畅。有研究人士指出,制度碎片化和未来支付风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两大弊端,统筹层次低导致流动人员利益受损更是一个软肋。

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规定“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稳步推进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一体化建设”,并明确要求“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

杨明德,来自广西南部的一个贫穷小山村。在深圳这座繁华的城市里,他是千千万万名泥水工的一员。一年前,杨明德查出患肾结石,医生告诉他,治这种病要做激光手术,花费大约1万元。杨明德户籍不在深圳,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而他在广西农村也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如在深圳进行手术,则无法享受本地医保报销,1万元医疗费对于杨明德来说,无异于天文数字,于是他放弃了异地治疗的机会。半个月前,杨明德回广西当地的县级医院手术。医生告诉他:“你来得太晚了,这病如今已经引发了败血症。”

保险,社保转移不应损害流动人口权益

深圳常住人口超过1300万,本地户籍人口250多万,外来人口超过80%。深圳很多务工人员换工作比较频繁,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医保等社会保障方面处于弱势。

医保互认遇难题

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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