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之处六:经营者和经营目的不同。养老保险的承办者是政府设置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一种社会公益性机构,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基本生活、提供管理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而不以赚钱为目的。商业人寿保险的经营者是商业保险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意人,以追求赚钱越多越好为目的。对投保人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不负管理服务的责任。一旦商业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投保人所投入的保费可能血本无归。
不同之处五:权利与义务相应的程度不同。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所有被保险人基本生活,劳动者只要尽了为社会贡献劳动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就能从国家获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存在严格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例如,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后,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下一个月起,就可以按月足额领取养老金,并且养老金还可以按国家政策规定上调,不管寿命多长,一定要供养至去世为止。而商业人寿保险则要求权利与义务严格对等,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是一种“对等互利”的关系,契约终止后,保险补偿的责任也就不存在了。
不同之处四:保障的水平不同。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标准是相对稳定的,一般高于城镇最低生活救济标准和失业救济水平,且只能上调而不能下降,接近于中等生活水平,从而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商业人寿保险的补偿标准是不稳定的,保险待遇取决于投保人投保金额的多少,即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不少不同之处不同之处三:实施的依据不同。养老保险是依据国家法律强制实施的,凡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愿意,都必须参加;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保险人之间不能另有约定。商业人寿保险采用自愿原则,保险契约只有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建立和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还可以因为投保人不履行缴费义务而终止保险合同。
不同之处二:保险的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社会劳动者,直至扩大到全国公民;而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投保的自然人,是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自愿决定的商业买卖投保行为。
不同之处一:保险的性质不同。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等特征,并且通过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和调整,起到调节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商业买卖行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或合同的关系,即愿买愿卖的关系,主要体现了自愿性、赔偿性、对等性和补偿性等特征,其作用是给予投保人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人们容易把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混同于商业保险,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误区,不利于劳动者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意义。保险公司办的商业人寿保险是以自愿投保的公民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给予养老金补偿的一种商业保险制度。从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发挥的作用来看,都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两者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养老保险和商业人寿保险作为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是有着明显不同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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