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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红上红f款理财保险计划特色介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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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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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为保额分红保险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风险提示:

主合同的生存给付将自动作为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按万能账户结算利率进行累积。被保险人可选择以年金的形式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四、年金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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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投保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豁免续期保险费,本理财保险计划继续有效。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3)个人账户价值(仅限身故时给付)。

2)主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1)主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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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和给付,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给付

2)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生效日后的每第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9%,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理财保险计划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主合同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9%;

一、生存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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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年、5年、10年

投保年龄:30天至69周岁

购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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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红上红F款两全保险(分红型)+生命附加金管家年金保险(万能型)

计划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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