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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特色介绍

第四条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时,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净额,但若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则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缴保险费。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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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领取;或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第三条红利分配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时,将从给付的上述“一”至“四”款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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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需在提前期满日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本公司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本合同可经投保人申请,在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以下简称提前期满日)提前满期,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7倍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四、提前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九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贺寿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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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给付贺寿金。

三、贺寿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遭受意外伤害且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且因同一原因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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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且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将无息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每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给付生存保险金。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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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帖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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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尊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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