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潇靓)
(陈型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驳回了代赔公司的诉讼请求。代赔公司又将案件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金华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对火灾及自燃含义的解释,火灾是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因此,该院认为,该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其它车辆碰撞自行燃烧属于自燃不属于火灾,属于自燃险的理赔范围。但该车未投保自燃险,且有证据证明车主是在明知车险有自燃险的情况下自愿放弃投保该险种。因此,金华市中院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代赔公司的上诉。
2009年5月7日,该公司承保的牌号为浙GV9509的保险标的车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下自行燃烧。该标的车在该公司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意外伤害险,没有投保自燃险。出险后,车主将保险理赔权转让给代赔公司。代赔公司向法院上诉,要求浙江永康人保财险赔偿车辆损失及一切诉讼费用,总计约20万元。对此,浙江永康人保财险以该车未投保自燃险,事故不属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保险,胜诉自燃险理赔纠纷代赔案近日,浙江永康人保财险成功胜诉一起保险代赔案,避免了一笔近20万元的赔款损失。
本报讯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