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本合同观察期满后因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治疗,累计支付的实际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部分,本公司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世纪安康高额个人医疗保险保险责任
保险对象:凡十六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在投保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初次投保或本合同终止后再次投保时,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恶性肿瘤、白血病、心肌梗塞、严重心脏病(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高血压病(III期以上)、肺心病、肝硬化、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肾功能不全、再生障碍性贫血。
产品特色
16周岁-60周岁
投保年龄
保险,世纪安康高额个人医疗保险阳光财险
保险公司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类别
世纪安康高额个人医疗保险
世纪安康高额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名称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