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虽小,但有力地证明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施救费核定方面是有法可依、有据可考的,改变了一部分客户的错误认识。
2012年1月11日,人保财险张家口高新区支公司承保的一辆陕汽牵引车在廊坊市爱民道与永兴路交口行驶时,因地基松软不慎向右侧翻,车上一人受伤。在后期理赔过程中,客户提供了7000元的施救费发票并要求该支公司予以赔偿,但该公司在分析现场施救难度及拖车情况之后,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的关于交通事故拖车施救费标准,核定这一保险事故的施救费为2000元,并多次耐心地向客户解释核定标准。但客户始终态度强横、不予配合,并最终一纸诉状将该支公司告上张家口高新区法院,要求全额赔偿施救费,法院在分析原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后判决原告败诉,认定该公司施救费核定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该支公司核定的施救费2000元。
近日,随着判决书的宣读,一起历时几个月、因施救费引发的保险事故赔偿的争议,最终以人保财险河北省张家口高新区支公司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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