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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保险业“风险管控”中的若干关系

风险和保险是并存的,两者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关系。要想有效把握住风险的管控,首先必须认清风险和保险两者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只有对两者合同关系派生和延伸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才能从各种角度和方位对风险的产生进行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管控。保险业的风险管控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运作工程 ,它像一个披着面纱的巨人,使你一时难以企及和无法看清其真实的面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进行量化和分解 , 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和对各种关系的分析, 才能得到比较清醒的正确认识。其实风险和保险是并存的,风险是保险的催生物,没有风险谁又会保险呢?两者都是一种复杂的合同关系,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的转化程度标志着风险管控的成败和效果如何,并将决定保险业兴衰存亡大计。要想有效地把握住风险的管控,使其能向有利的方向转化和发展,首先必须认清风险和保险两者的关系内涵和外延。就两者的合同关系而言,一种是比较简单的法律层面关系,但它只能是一种表面上的形式和程序,所以并不能把握复杂的风险管控。只有对两者合同关系派生和延伸的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才能从各种角度和方位对风险的产生进行正确的认识和有效管控。在各种关系中,首先应该关注的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宏观风险管控和具有战术意义的微观风险管控。宏观风险管控和微观风险管控的关系宏观风险管控和微观风险管控,是一种全局和局部的关系,也是政策性指导和具体实践的关系,两者关系是相辅相成的,也是相对的。如同没有战略意义上的全局考虑,具体的战术是没有决定意义的,而全局的战略布署又必须在各个局部具体战术的有效配合和支持下才能完成。作为保险业,什么是宏观、什么是微观并非是绝对的。中国保监会对各个总公司是宏观,总公司对各个分公司又是宏观。以此类推,凡是有下属单位并能下达指令和要求的都可以视为一种客观意义上的宏观;反之,凡是有上级领导的下属单位和部门又可以称为微观,所以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的。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宏观还是微观,都要相互负责,彼此都要在对风险管控上保持步调高度的一致。就这方面来说,宏观意义又涉及到更大的宏观,那就是政府的把握和管控。所以保险业的宏观风险管控能力不能不和社会上的大气候有所联系。为了改善一些不尽人意的关系,正确发挥保险业对风险管控的综合能力,对其他关系也有必要进行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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