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是指参保单位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变故而无法继续时应当办理的一项社会保险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参保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办理注销登记:营业执照注销或者吊销;被批准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是指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后,参保单位需要到本单位所在地负责医疗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的特定程序。缴费单位的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都必须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掌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基础信息的主要方法。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所在地的负责医疗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时应出示本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监督部分办法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同时要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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