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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投诉缴7年保费到期却说无效

投保人缴了7年保费,到期去领保险金时,被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不符合投保条件,保险合同无效。昨天,家住武昌中北路的焦婆婆气愤地说,保险合同白纸黑字,保险公司怎么不讲理?据焦婆婆介绍,1997年5 月,中保人寿(现中国人寿)武汉分公司武昌支公司一严姓业务员到她家推销保险。焦婆婆想到弟弟是个聋哑人,就为他办了“一生平安”的人身保险。该保险的保险合同上写明:投保者不得超过50岁,年缴保费600元直至被保人60岁止开始给付保险金。投保时,焦婆婆的弟弟有53岁了,该业务员明知这一情况,但仍承诺只要每年比符合条件的投保者多缴453元,60岁时也可领取生存保险金10530元。焦婆婆说,今年5月,保单到期,她去领保险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7年前电脑有故障,投保人需再缴3年保费方可领取保险金。前天,记者陪同焦婆婆一起到该保险公司,一业务科长承认这是工作失误,要请示后才给答复。昨天,该公司打电话告诉焦婆婆,她的弟弟不符合投保条件,只能退保费7371元。法律界人士介绍,据《保险法》第53条,保险公司如发现投保人不符合条件欲解除合同,须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执行。超过时限,则合同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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