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1年12月18日的下午,刘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人回家。在途中迎面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刘某及摩托车后座上的赵某受伤。经交管部门现场查勘,本次事故系农用车驾驶员吕某违章左转弯掉头,应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而刘某与赵某无违章驾驶行为,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此案经交警部门几次调解,但各方终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因该农用车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承保农用车的保险公司直接向其赔偿保险金。 [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三人是否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刘某和赵某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是对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的误解。 如前所述,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存在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保险人与受害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没有第三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诉权的规定,因此,第三方无权根据责任保险合同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据此,本案受害人只能以侵权为由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害方投保责任保险,不能成为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的根据。 综上所述,虽然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与刘某和赵某两人的利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但由于他们同保险公司之间无任何直接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也不是侵权人,故其将保险公司之间无任何直接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也不是侵权人,故其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