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相关内容表述,可以说是更加健全了,其中第四十二条内容为: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由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此次事故中均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妻子和陈小明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占50%,陈小明那份由其妻子继承。
陈大明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的儿子——陈小明,一次外出郊游,汽车滚下山崖,父子双双罹难。陈大明的妻子与陈小明的妻子,婆媳两人,为了这点保险金闹上了法庭。这种情况,保险金到底归谁呢?最终法院判定,婆媳二人平分其保险偿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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