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将对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监管保持一致性,并将以互联网金融监管为突破口,在金融管制和市场准入方面适当放松金融监管。随着一系列互联网金融政策;业内对P2P监管细则的推出预期也在慢慢放大,细则到底长什么样,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通过互联网平台经营放贷业务的,应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同时,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将由银监会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虽然,p2p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其性质传统渠道大致相同,但细细琢磨,这个条例规定的并不包括现在众多的P2P行业。因为此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当中,P2P应是“信息中介”,而非“贷款机构”。
对于网络借贷方面,条例说明中是这样的说的:
问题二:此条例中包含p2p吗?
P2P,谁才是非存款放贷组织中真正的主角?原本是除了银行以外,金融消费公司、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机构,都能对外放贷,但是亲们再仔细研究一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务院决定由有关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不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只有未来恐只有小贷公司才够格。
在《意见稿》中真正的主角是谁呢?
第三类:其他社会放贷组织。这里也有很多形式,有从事民间借贷的各种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有农民资金互助社等非法人型放贷组织。此外,还有不少企业或个人在事实上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他们资金来源以自有资金为主。
第二类:非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等。这类放贷组织是经营贷款业务的普通公司,依法注册成立,有些持有地方政府颁发的牌照。截至2014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791家,贷款余额9420亿元,2014年新增人民币贷款1228亿元。
第一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放贷组织。比如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等。这类属于“正儿八经”机构,持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牌照。笔者查询资料统计发现截止2014年底,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超过20家。第一类机构早属于银行业的一部分,业务上接受银监部门监管。
谁才是非存款放贷组织中真正的主角?这几年我国各种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层出不穷,五花八门。据说,目前市场有3大类十多种:
一、《意见稿》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范畴都有谁?
笔者作为p2p一名从业人员,非常揪心的为p2p提出来以下几个问题: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中谁才是放贷的主角
连日来,监管层可是没闲着,接二连三的发布重磅文件,就在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官网公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不仅监管层没闲着,估计p2p公司也炸开了锅,恐怕都在连夜研究与自己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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