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买卖发生事故的汽车,买卖双方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下闹到法院。近日,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这起民事纠纷案。 2003年9月5日晚8时许,曹某驾驶一辆帕萨特轿车在大运高速公路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损坏,高速公路交警部门核定车损价值6.62万余元。事故后,曹某把帕萨特轿车送去修理。2003年11月5日,曹某以18万元将帕萨特轿车转让给李某,协议规定曹某配合李某对事故车进行理赔,由李某领取事故赔款。同一天,双方签订了权益转让书,曹某将帕萨特轿车保险理赔事宜全权转让给李某。2004年11月4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以曹某是实习驾驶员驾车上高速公路为由拒绝理赔。李某拿不到事故赔款把曹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李某与曹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约定保险赔款的风险事宜和汽车修理费的负担问题。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均有过错,故对帕萨特轿车的车损应按交警部门核定的价格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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