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一种诉讼风险的社会转化方式,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意义。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有助于缓解政府实施法律援助的压力;有助于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服务水平;有助于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的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尚存在着诸多障碍。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充分发展,以及公民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提高,这些现实障碍的影响将会逐步减弱甚至消除。因此,诉讼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一定的可行性。 [关键词]诉讼保险,诉讼费用,法律援助诉讼保险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投保人通过购买确定险种(诉讼险),在自己与他人发生民事诉讼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方式向投保人支付诉讼费用的保险制度。具体而言,即公民预料到自己将来有介入到诉讼纠纷中的可能,在尚未发生诉讼纠纷之前,每月或者每年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保险费用,一旦将来发生诉讼事项,便可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用在内的一切诉讼费用。在诉讼保险的法律关系中,保险公司实际上承担了解决法律援助律师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的责任(即保险公司成为法律援助资金的相对承担者),从而减轻国家负担。一、诉讼保险制度的功能与缺陷1.诉讼保险制度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实现接近正义的客观需要现代国家强调法治主义,民事纠纷的最终解决是靠采用排除自力救济的民事诉讼制度。但是,公民利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权益的前提是必须支付民事司法运作的经济成本。目前,各国普遍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采用收费制,从起诉到上诉,从案件受理费到律师费,还有如鉴定费、证人费、差旅费等众多的其他诉讼费用,这对当事人而言已经是一种沉重的经济负担。然而,通过设立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民众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自身的诉讼费用风险融人商业保险的运作中,从而降低和减少诉讼所带来的费用风险,在此基础上获得接近正义的保障。2.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缓解法律援助的压力由于我国国情,加上政府财政经费有限,导致现实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涵盖范围极为有限,法律援助的作用也始终无法达到保障所有需要援助的公民都能充分利用诉讼救济自己权益的程度。如果设立了诉讼保险制度,使一部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民众从对法律援助的期望转向投入与回报相均衡的诉讼保险中来,这样既不会影响法律援助对贫困者维权的救济,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中等收入民众维权的可行性,从而实现法律救济的合理化和最大化。3.诉讼保险制度能够稳定律师收入,提高律师业服务水平引进诉讼保险制度,当事人会因经济压力的缓解而积极地利用诉讼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诉讼保险保障了当事人能够自由选择由保险公司付费的律师,这样当事人会更积极地聘请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帮助自己进行诉讼。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提供诉讼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当事人提供侯选律师的做法不仅使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机会增多,而且律师为了能够代理诉讼保险公司投保人的诉讼,必然会通过提高其自身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方法来同其他律师竞争,从而最终促进律师业的健康发展。4.诉讼保险制度可以使诉讼风险在社会上得到最大程度地分散,并促使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手段来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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