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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一世终身寿险案例

二被告辩称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严重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于2008年4月23日投保,已交保费三年之久,被告却没有在投保人投保时和投保后详细审查其身体情况,怠于履行自己的审查职责,应视为被告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故对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太平一世终身寿险案例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丈夫时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投保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如数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足额交纳了三年保费,现投保人死亡,被告也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支付给受益人保险费50000元,可被告方却以投保人投保前有病为由拒赔,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违约行为,现原告起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吕某,系内乡县师岗镇某村人。2008年4月23日,原告丈夫时某与被告签订了“太平一世”终身寿险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每年交费2325元,保至105周岁,保险金额为50000元。合同签订后,时某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被告交保费2325元,已交三年,共交保费6975元。被保险人时某于2010年6月17日因病治疗无效死亡。时某死亡后,其家属吕某向被告申请理赔,要求被告按合同赔偿投保人50000元,被告以投保人在投保前有病为由拒赔。

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名为“太平一世”的终身寿险,并按期交纳保费。但在投保人患病身亡,家属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拒绝理赔,无奈投保人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上演了一场“太平一世”不太平的闹剧。6月1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保险费50000元;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服务部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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