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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介绍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合同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本合同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趸交或限期年交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方式下的交费期间有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种。

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保单红利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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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红利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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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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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责任免除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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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2.3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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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2保险期间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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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投保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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