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继续承担上述所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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