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保险代理中不“诚信”问题的措施
目前,我国对保险法代理人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实际上,保险代理属于商事代理,这与民事代理有明显的区别,但是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没有独立的商法典,而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关于商事代理的规定,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状况,在很多方面都缺乏法律依据或实施细则,如虽设专章规定保险代理人制度,增加了关于对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实施制约和处罚的条文,但内容却仅限于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保险代理关系的建立,保险代理的授权及其方式,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险代理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具体的规定,更谈不上对保险代理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
(四)对保险代理人法律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
保险,探讨中国保险业代理人诚信问题按照我国制度规定,保险人佣金不得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8%,这一制度对保险代理人有着激励和约束作用。而现在这种制度并不能激励保险代理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出发,只要能卖出一笔保单,代理人就有收人,因而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很强。代理人在转换保险公司时,没有对续期佣金的牵挂,而一份寿险保险期限往往长达二三十年,代理人流动频繁,影响了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印象。往往受利益驱使难免会出现代理人故意诱导、欺骗被保险人的现象,使代理人的诚信度大打折扣。
(三)激励措施不当
我国对保险代理人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即每一保险代理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这一职业。然而现实是,保监会曾于2003年降低从业门槛,只要初中学历就可报考代理人员资格,从业考试合格率得到了大幅提高。“门槛”的降低使很多人可以进入这个行业,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
(二)人员素质低
保险代理人虽然是为保险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明确的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人拥有自己的客户群,并不依附于保险公司,自己也是老板,不算是公司的员工,也无法享受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险和各种福利,从某种程度上讲可以称之为自由职业者。保险代理人虽然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但是因其不是公司正式员工的编制,其合法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障,出现问题责任难以落实。但他们却是营销的主力,因而,在销售保单的时候受到的约束力不强,个人短期行为明显,也使得保险代理人的社会认同感在某种程度上大大降低。
探讨中国保险业代理人诚信问题(一)地位不明确
一、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代理人是连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桥梁,常见的保险代理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个人代理人。自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进入中国以来,我国保险代理人队伍近年来发展迅速。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代理机构1563家,占中介机构的74%;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155.8089万人,同比增加9.0207万人,增长6.15%。其中,寿险营销员137.5956万人,增长3.57%;产险营销员18.2133万人,增长30.74%。而目前,我国保险代理人存在着大量不“诚信”行为,致使保险行业的社会认同感大大降低,严重阻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摘要: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现代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保险代理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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