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首先承担赔偿责任12月3日 ,四川省首起“撞了白撞”案在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承担交通事故全责的行人王建强和不对事故负责的司机吴亮达共获得赔偿20367.2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由此成为全国第一家因“强制三者险”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据悉,该案是我国法院首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三者险”判决交通事故赔偿案,而此前,保险公司一直沿用“商业三者险”解决类似纠纷。据了解,今年6月28日下午,吴亮达驾驶五菱微型客车由成都牛市口沿海椒市街往龙舟路方向行驶,行至海椒市街4号47路公交车站前遇王建强由汽车前从右至左步行,双方因此发生碰撞,王右内踝及后踝撕脱性骨折、右腓骨斜性骨折。同月30日,成都市交管局认定王违法横过机动车道,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7月下旬,王将吴告上法庭,索赔2.26万元;7月28日,吴向法院递交反诉状,要求王退还其垫付的医疗费4533元,并赔偿其修车费400元。8月19日,此案在锦江法院开庭审理。8月16日,保险公司向吴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几天后,保险公司被法院追加为被告。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是否为该起事故全部埋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其责任限额的部分,才由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故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关于吴亮达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属于强制保险,法院认为,应当认定为强制保险,因为目前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是机动车登记、年检的必备条件,因此第三者责任险事实上就是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时依赖了行政强制,但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却称其不是强制险而是商业险,以逃避其责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虽然仍使用商业保险条款,但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和交通法实施后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的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的第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第三者险。因此,不能因为国务院相关法规未出台而认为不存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法院还认定,吴亮达在今年5月12日购买的第三者险是强制险而非商业险,而此次交通事故给王建强造成的损失为20367.26元,未超过吴投保的10万元的范围。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建强16534.16元,支付吴亮达383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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