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P2P的利息比银行要高出很多?银行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其运营方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制,其营利模式也不只有“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而P2P公司的法律性质不明确,甚至存在非法设立的情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且其营利模式比较单一,所以P2P公司要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有闲钱的人投资(有借款、入股等形式),然后再把这些聚集起来的资金进行高息放贷,这中间的利息差额就是利润。为了吸引到资金,P2P公司必须以高于银行利息的投资承诺吸引投资人。
为什么会有这类P2P公司的存在?我认为有两点最重要的原因:一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而银行贷款手续复杂、周期长,而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手续相对简便,能够在短时间内满足融资需求;二是拥有闲散资金的人急需资金增值,因而P2P公司的高利息投资承诺极具诱惑力。所谓闲散资金,大多是几万几十万不等的个人积蓄,短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2.5%左右,而P2P公司的利息往往高出银行的好几倍,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投资人也就容易头脑发热了。
一方面是中小企业急需融资,一方面是拥有闲散资金的人急需资金增值,于是就催生出了P2P公司。其中部分P2P公司并非金融机构而行金融机构之实,即高息揽储,高息放贷,该行为已经超出了其经营范围。这样的运营模式是非常危险的,凡投资皆有风险,“零风险、高回报”只是这类P2P公司的宣传策略而已。以极高的利息承诺进行集资,然后再以更高的利息把集资放贷给中小企业,一旦中小企业的投资出现问题公司就无法盈利,甚至于连放贷本金都收不回来,这样,公司就无法归还投资人的资金,于是只好以更高的利息承诺进行集资,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只会让利息水涨船高(据我朋友讲,他们公司最高的投资利息甚至达到了40%!!)到这个时候,这个公司已经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了,资金链基本上靠高息借款来维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时刻准备着卷款跑路了。
因此,很多地方往往出现公司老板卷款跑路,员工独守空房待发工资,投资人血本无归欲哭无泪的现象。这时,投资人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资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民法通则》第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不予保护”。很多高息P2P公司的利息承诺显然已经远远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况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早已捐款逃跑,所剩的资金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所以追究公司的民事责任也只是杯水车薪的做法而已,投资人的实际损失已成事实。
事实上,高息P2P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了,如果被抓到是要被判刑的,因而抓到跑路人是有可能挽回一部分损失的:可以对实际控制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变卖实际控制人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按比例清偿),但如果实际控制人早已将款项挥霍一空并且个人财产所剩无几的话,投资人也只有眼睁睁地看着他坐牢了。
上述现象的社会危害性是非常大的,处理不好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来看看高息P2P公司的推销策略:把目标受众定位于智商、学历不高的人,以高收益、零风险为诱饵。不用多说,这些人本身文化水平也比较有限,难以辨公司的真面目,而且他们的资金大多为多年仅有的积蓄,往往期望以之租房、看病、生活,可以说是自己的救命钱,之所以选择高息P2P公司,就是经不住他们花言巧语的哄骗,以为零风险高收益是存在的(有的人或许看穿,但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投了,因为高息P2P公司的高回报率在资金链未断裂的初期会偶尔兑现)。救命钱丢了,谁不心急?于是围堵政府怪罪政府监管不力,围堵员工要求血债血偿等过激行为也就出现了。
所以,凡投资皆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必定越高,千万防范高息P2P公司的花言巧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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