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车辆在路上行驶时被飞来的石头砸坏了车窗玻璃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因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而遭到拒赔。消费者认为自己买车时明明投保了“全险”,但是并不能保障全部的风险。
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刘寅:所谓的“全险”在保险产品中并不存在,即使投保了全部主险和附加险,也不等于保障了全部风险,建议消费者不要偏听偏信,并在投保时务必注意相关事项,包括:了解保险责任、合理搭配险种、看清保险合同内容、审慎签字等。目前市场上的商业车险种类繁多,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其中,主险可以单独投保,一般包括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等。附加险不可单独投保,消费者在选择车辆损失险等主险的基础上才可附加投保,常见的附加险种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保险公司之所以设计种类繁多的附加险,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但有的险种并不适合所有的消费者,这与消费者驾车习惯、经济能力、车辆养护状况,经常行驶路况及泊车区域等因素有关。消费者投保时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搭配购买,具体情况可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咨询。看清保险合同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责任免除条款同保险责任条款一样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义务的条款。常见的免除条款列明的情形有驾驶人饮酒、无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等。消费者投保时一定要充分关注责任免除条款,了解保险保障范围,尽量避免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情形发生。
案例7 租用房屋在搬出后发生火灾,投保的火灾险无法得到理赔
周先生:公司租用房屋用于办公,并向保险公司投保火灾险,后公司因办公需要搬离办公场所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后该房屋发生火灾但仍在保险生效期间,公司知悉此情况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该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拒赔,是否合理?
路石律师事务所刘小利律师:保险利益是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标的对于投保人公司在租用期内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公司已搬离保险标的房屋并解除租赁合同,公司不再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原理: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在于:(一)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保险与赌博均是基于偶然事件的发生而获益或受损。但是,赌博是完全基于偶然因素,通过投机取巧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有人为了侥幸图谋暴利,会不惜一切代价去冒险,甚至以他人的损失为代价。因为赌博将确定的赌注变成了不确定的输赢,增加了甚至创造了风险,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因而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如果保险关系不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是投保人可以就任何标的投保,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这类行为无异于赌博,是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利益的确立,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且只有在经济利益受损的条件下才能得到保险金赔付,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里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由于保险费与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悬殊,如果不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保险合同有效条件,将诱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牟取保险赔款而故意破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引发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杜绝了无保险利益保单的出现,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保护了被保险人生命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三)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合同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补偿的是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保险保障就是要保证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得到及时的赔付,但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即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将因保险而获得超过其损失的经济利益,这既有悖于保险经济活动的宗旨,也易于诱发道德风险,助长赌博、犯罪等行为。以保险利益作为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的依据,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可以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界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
案例8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
刘女士:购买保险后,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保险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刘寅:一是协商,协商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对出现的争议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办法。协商解决争议不仅可以节约时间、节约费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协商过程中,增进彼此了解,强化双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圆满解决纠纷,并继续执行合同。二是调解,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客户可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调解所要求的其它材料。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争议具体情况将启动相关程序,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三是仲裁,仲裁指由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执、纠纷进行居中调解,并做出裁决。仲裁做出的裁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门的仲裁机构制作仲裁裁决书。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仲裁协议可以是订立保险合同时列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时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它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而且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裁决书做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也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或法院都不予受理,除非申请撤销原仲裁裁决。四是诉讼,诉讼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法律程序,通过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益主张,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决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这也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案例9 社会保险与商业医疗险的赔付
孙先生:既投保了社会保险,又投保了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因住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3800元,社会保险已经报销3420元,保险公司仅就其未报销的部分380元进行赔付,是否合理?
路石律师事务所刘小利律师: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报销。医疗保险是健康保险中的一种,是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根据该规定,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遵循补偿原则,不论被保险人投保了几份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只能报销一次,这样可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因此,若投保了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并不能重复报销。
该案中因住院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3800元,社会保险已经报销了3420元,则保险公司仅就其未报销的部分380元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而对其已经报销的部分3420元不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再次重复报销,其就会因保险而获取不当利益,这违背了保险的原理。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办法是合理的。
案例10 中国421家庭如何购买保险产品
王女士:准备给自己的先生和小孩购买保险,保险营销员却建议为自己优先购买,希望咨询专家如何为家庭购买保险以获得最大化的保障价值?
保险专家雷钢:王女士的家庭是典型的“421”家庭,“421”中的“2”是家庭的顶梁柱,无论是赡养老人还是抚育下一代都需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如果不考虑自身,很可能会使整个家庭陷入“经济危机”。所以我们首先建议年轻夫妻考虑保障需求和保费负担两个因素,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保障计划,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购买意外、健康类、家庭财产等保险,以抵御未知风险。
其次再考虑子女问题。对于子女而言,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教育与健康问题,所以如果家庭经济条件允许可以考虑给孩子购买学平险、意外险、健康险和教育金险等几个最常见的险种。孩子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发生意外的风险较高,意外险提供的保障十分必要。而少年儿童在成长期抵御疾病的能力较弱,患病风险较高,投保健康险就可以避免突发疾病后的大额资金支出,以解父母的燃眉之急。此外,子女教育是家庭很大的一笔财务支出,孩子年龄越小则投保教育金保险越有利,所以“421家庭”应该趁早购买降低缴费的压力。
在中国当前情况下,“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仍是主流模式,“421家庭”中的年轻夫妻不仅要承担起对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心里慰藉,而且由于老年人群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容易出现摔倒、扭伤等意外情况,购买一份保费低廉、人身保障高的意外险是十分必要的(投保意外险有年龄限制,具体规定视各保险公司的条款规定而定)。(文章来源:成都商报)
案例6 车辆投保“全险”却不能保障全部风险
温馨提示:购买保险应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水平合理计划购买。一般建议将不超过自己年收入的10%~20%用于购买保险,这样才不会对个人和家庭产生经济压力。
路石律师事务所胡序言律师:如果消费者出现资金运转问题,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如果消费者所购买的分红保险产品具有保单质押功能,可以选择保单质押进行贷款,消费者在仍然拥有保险保障的同时,可以缓解一时的经济压力;二是如果所购买产品具备减额交清功能且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即可把退保金作为一次缴清保费来购买减额保费缴清保单。该种保单的保单面额比原保单少,即保险金额减少),消费者可申请办理使用该功能;三是退保,需要注意的是退保并非是保险公司将保费如数返还,客户选择退保可能造成退保损失。消费者需审慎选择使用退保权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客户申请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如果保单生效时间不长,保单累积的价值扣除已承担的风险费用(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管理费用(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除手续费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等后所剩较少,尤其在投保初期甚至会大大少于已交的保费,建议消费者应该理性慎重选择退保。
保险,投保险记住五不 保险理赔更容易唐女士:期缴产品,2012年3月投保,马上要续期,一年要缴6000元保费,家庭情况不好,无法继续缴纳保费,退保是否有损失。
赵女士:购买的分红险,五年期缴,年缴一万。2012年2月6日投保,2013续期已缴,2013年3月13日申请退保,退得金额一万三千余元,对退保金额有疑问,不知退费构成,是否合理。
案例5 购买期缴保险后却无法继续缴保费,退保造成资金损失
保险专家雷钢:一款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来源于该分红保险在实际经营中的三差损益(利差损益、死差损益、费差损益)。不同的分红保险产品三差损益不同,红利分配的情况也不相同。客户持有分红保险保单的时间长短、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等诸多客观因素都会对红利分配产生影响。所以才会产生红利分配时高时低,甚至出现某年度分红为零的极端情况。
关于保险公司资金安全问题,根据新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及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是有保障的,无需担心保险公司破产问题。
戴女士:2010年购买分红险,由于十年才到期,且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时高时低,担心保险公司会不会经营不善,钱在保险公司安全与否。
投保险记住五不 保险理赔更容易案例4 购买了分红险,担心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影响自身利益
路石律师事务所胡序言律师:购买分红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拥有风险保障,我们应该理性看待分红水平,分红水平与持有时间长短、市场环境、经济环境等诸多客观因素都有关系。无论是否分红,无论分红水平高还是低,任何时候消费者对于分红保险产品的分红水平都应该保持一颗淡定的心态,应该将最终的红利分配看成一种“意外之喜”,并始终把享有风险保障作为持有分红保险的根本目的,尤其不要因为分红水平没有达到预期而退保,从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退保损失。
吴先生:购买的分红险产品与历史收益相差较大,分红水平不理想,怎么办?
温馨提示:1、客户如果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证件号码、职业性质发生了变化,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内告知保险公司做更改,以免给合同后续执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2、保单到期前应及时与公司联系,及时缴费,确认缴费账户有效且余额充足,以免因缴费不成功造成保单失效。3、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也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案例3 分红险分红水平不理想
保险专家雷钢:按时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这是法律上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向客户寄发缴费通知书告知其保单状态,善意提醒投保人尽快办理缴费。但是寄发通知书只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项服务,而非必须履行的义务。根据客户自述的情况,保单的效力应该只是中止而不是终止了,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
保险,投保险记住五不 保险理赔更容易彭先生:2003年2月购买少儿险,最近一次交费时被因为没有收到保险公司寄发的交费通知书,致使保单失效,这是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案例2 没按时续费保险合同失效了
温馨提示:很多客户购买保险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购买其附加的健康保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投保时,不仅要弄清楚附加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关键条款,也要弄清楚附加险的续保条件,如保险公司是否保证续保,是否会调整费率,是否会调整责任范围等。
保险原理:为使风险可控,保险公司必须在对投保标的的信息全面掌握、核实的基础上,对可保风险进行评判与分类,进而决定是否承保、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承保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是保险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
路石律师事务所胡序言律师:根据合同条款,保险公司对附加健康险是否续保有决定权。保险公司有权不再续保。
投保险记住五不 保险理赔更容易郑先生:2007年5月投保附加医疗保险,2012年9月首次因住院发生理赔7200元。收到理赔款后,2013年2月,保险公司通知不再续保。
毕女士:附加医疗险每年必须签订补充合同,保险公司拒绝续签。
案例1 保险公司拒绝续保附加险
3月15日,本报联合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开设了保险咨询投诉热线。4个小时,热线真的是热到一秒钟都没有“休息过”。在打进热线的几十个电话中,问题主要还是涉及投保、保全和理赔,其中,不少读者都问到了保险收益问题。我们整理了其中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供所有读者分享。
第“五不”:买了保险后不要把保险单“束之高阁”,养成每年定期检视的习惯,最好在到期前一个月,一是避免因忘记续费导致合同失效,二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风险需求。
第“四不”:收到保险单后,没有下定决心是不是需要这份保险,是不是真的懂这份保险,不要在保单签收单或保单送达通知书上签字。
保险,投保险记住五不 保险理赔更容易第“三不”:没有问清楚退保规定,没有搞清楚现金价值是会低于所交保费的问题,不要交钱或者把银行账号交给业务员。
第“二不”:没有读懂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不要在投保单上签字。
第“一不”:你买保险是买保障还是追求收益?如果只算划不划得来而且碰巧你又有投资风险承受能力,那么可以考虑购买投连险或万能险。如果你没有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建议考虑购买保障型保险产品。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离开了这个主旨,买保险就像跑偏了道,自然就会产生“保险太复杂”、“投保容易理赔难”等等这样那样的问题。其实读者大可不必“谈保险色变”,买保险也很简单,记住这“五不”,就能让你畅享正常、舒适的保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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