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财产保险制度的规定,当被保险的房屋遭遇承保的危险而受到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当拿出房屋损失的清单和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保险人接到上述请求后,立即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如果房屋是由于遭遇承保的危险而受到损失,并且这种危险发生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应按下列规定赔偿:1.如果被保险房屋发生了全部损失,按账面确定保险金额的,应当根据损失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赔偿。2.如果被保险房屋只发生了部分损失,那么按账面原值投保的,如果房主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的,根据保险金额按房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为此,凡是估价投保的房产(包括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房产),则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房屋发生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应当根据保险金额和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以上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均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但是专家建议,对于房屋等大型家庭财产能够足额投保,才能获得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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