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就是被保险人。我国保险法总则中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条款可以理解,在财产保险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在实务中也确实存在二者不同的情形。那么,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同的情况下,投保人是否有直接的索赔权?在财产保险中,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实际业务实践中,都存在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投保人除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是否有且应该有直接的索赔权利,本文从真实的争议纠纷及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案情曾有这样一个财产保险纠纷。投保人为货物的仓储方-A物流公司,该公司实际把货物交付给B仓库进行仓储。在保险公司出具的类别为财产综合险保险单中记载,投保人为A物流公司,被保险人为B仓库,保险标的为种类物棉花。同时,仅记载了货物的数量及该批货物数量所对应的价值(即保险金额)。仓库发生火灾,造成仓库内存放的棉花全部损坏。A物流公司所储存的棉花仅为其中一部分,仓库内还存有其他货主的棉花。结果,在上述保单的理赔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产生了争议。A物流公司认为,其作为投保人应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为其合同缔约方即实际的货物所有权人已经向他提起了索赔,他面临对外赔偿。A物流公司租用仓库,仅可能为其自己所仓储的那部分货物负责,尽管保单中没有清楚记载棉花位于仓库的具体位置,但是根据保险金额和其对应货物数量的记载,应认定为足额投保,保险人应进行全额赔付。因此,A物流公司希望保险公司尽快全额赔付给自己或直接将款项赔付给实际货物所有权人以尽快将争议解决。B仓库认为,其作为保险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当然是该保单项下合法的索赔方,保险赔偿只能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没有关系。实际情况是,在本纠纷中,只有A物流公司所仓储的此批货物进行了投保,其他货物都没有进行保险,仓库自己也没有进行任何保险。火灾后,B仓库唯一可能得到补偿的就是上述保单项下的理赔款,其希望利用此笔赔付来分别支付给所有仓储的客户,同时对外承诺,剩余损失将在日后逐步偿还。如此,则包括投保人A物流公司在内的众多客户都可以得到一部分赔偿,从而避免了B仓库被多家客户同时追讨而面临破产的不利局面。显然,被保险人B仓库和投保人A物流公司之间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利益存在着冲突。保险人则认为,仅根据保单表面判断,保单对标的记载不清,对标的物座落位置描述不详,棉花为种类物且仓库内仓储货物无其他类别。因此,应属于不足额保险,将按照保险金额与整个仓储价值的比例进行赔付;至于向谁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内部多数人认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通常操作惯例,理当应赔付给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B仓库;但亦有观点认为,投保人A物流公司提出的索赔及理由听起来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且投保人A物流公司将来还能带来更多的保险商机,因此在"向谁赔、赔多少"的问题上使保险人陷入两难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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