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刚交首期保险费,体检完成不到10个小时便不幸身故,这时,保险公司还没来得及开出保单。这单保险的受益人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附加合同赔付200万元的标准向信诚提出索赔,信诚以未收到体检报告、未同意承保为由,拒赔附险200万元。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这起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一度引起各界广泛关注。 20日,这起理赔案悬念在广州天河区法院揭晓,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给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 事件回放:投保翌日便身故酿成最大寿险案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听取信诚的保险代理人黄某介绍后,与之签署了《信诚人寿(投资连接)保险投保书》,指定其母作为自己的保险受益人,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附加合同(共附加5项)的其中1项为“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元。 2001年10月6日信诚向谢某提交了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信诚的要求及该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信诚随即安排谢某在当月17日进行体检。10月17日下午,谢某在信诚指定的医院完成了体检。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另外三名朋友?1男2女?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行凶歹徒翌日早上被抓获。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昨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给谢母。 争论焦点:保单未开合同是否成立 双方的争论可归结为一点,即投保人与信诚的保险合同(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是否已经确立。 原告:合同已成立应该赔 基于信诚已经收取谢某缴纳的首期保险费、谢某已经完成体检两个事实,原告方坚持谢某与信诚的保险合同、附加合同都已成立。 在本案庭审时,原告代理律师闵卫国的一句话给听者印象很深:“退一步讲,如果合同关系没有确立,信诚就不会作出赔付100万的理赔意见。主合同既然约定未签发保险单的情形下,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负保险责任,那么这个规定也适用于附加合同。”为此,原告方援引了包括中国保监会副主席、著名寿险专家魏迎宁等在内的众多学者的学说论证他们的主张。 被告:合同不成立不能赔 而信诚方面的理解是,对谢某购买的这类保险金额300万的高额人寿保险,信诚和各大保险公司一样,需要谢某通过体检、提供财务证明资料,并由信诚据此决定是不是承保。所以,他们认为,谢某死亡时,他们尚未见到他的全部体检报告,不能判定他是不是符合公司的承保要求,信诚与谢某的保险合同还没成立,附加合同的200万保险金,他们当然不必赔。 主合同已是通融赔付 对表示赔付的100万元,信诚曾在开庭时表示,这是为其经营理念作出的自愿商业行为,本来是可以不赔的。信诚的代理律师曾说,“如果不是我们找理由去赔,连100万都不赔给你。”所以他们参考了主合同条款,考虑到谢某的实际情况,做的是一种“通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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