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险中,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设立了损失补偿原则,其中规定,投保人不能从财产保险事故中取得超过保险事故经济损失之外的利益,所以投保人在事故后只能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曾经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然后分别持保单向保险人索赔,索赔的总额就可能超过保险标的的损失,投保人在这一起保险事故中取得了额外的利益,有利可图明显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重复投保,就是投保人的保险诈骗行为。医疗保险因为具有补偿性质,也会存在重复保险欺诈的现象,例如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中,学生已经在学校参加了学平险,学生家长又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同样险种,当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时,家长可能持两份保单分别要求赔偿。由于欺诈者都是蓄谋已久,保险人对重复保险的情况很难发现,欺诈者的成功率较高。
重复保险指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隐瞒重复保险的实情,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待保险事故发生后,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进行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
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3.重复保险和超额投保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海上保险中,不法商人利用船舶的使用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并设下圈套,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进而向保险人索赔。
在一系列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得被保险物被损坏,从而得到经济赔偿。这种动机可能是(1)解决家庭财务困难。(2)摆脱企业产品积压而引起的债务或财政困。(3)解决经营不善而引起的财务困难。例如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会事先转移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再伙同其他人纵火。被保险人财务极为困难是这种欺诈现象的共同特征。
2.投保人在投保时有使灾害事故发生的动机,投保后故意使保险事故发生
3)谎报保险单的有效时间,将保单有效事件提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这是保险从业人员与投保人勾结后,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即欺诈者谎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有效,而事实上无效,这是人身保险业务中比较著名的“关门后报告”的欺诈方式,所以保险人在审查保险理赔时要特别注意投保时间和出险时间少于24小时的赔案。
保险,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2)在意外伤害保险赔案中也曾经有利用现成的残疾征象诈骗保险金的现象。被保险人实际早已经残疾,通过开伪造证明的方式要求赔偿。
1)利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对死亡的“尸体”进行投保,然后制造伪证以更改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这种欺诈方式在我国人寿保险理赔实践中,比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更为常见和集中。
1.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投保人事后投保。这类事件中投保人通常制造虚假凭证或证明材料,修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被保险标的的名称,骗取保险赔款。
(一)订立合同时的欺诈行为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欺诈行为表现
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常常是一致的,因而他们的欺诈行为也极为相似,本文将三者作为一个利益整体来讨论。并且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所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实际上是同一个主体,区分三者的欺诈行为并无实际意义。
1992年2月,在蒙特利尔大学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这样的定义:“保险欺诈是一个故意利用保险合约谋取利益的行动,这一行动基于被保险方的不正当的目的”。通俗的说,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务范围的日益扩大,保险欺诈正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在1980年代末期,诈骗犯罪中涉及保险欺诈仅占2%左右;到1992年这个比例上升到4.5%;1994年的比例为6%;到2000年这类案件的比例更是上升到9.1%。保险欺诈行为不仅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而且已经成为保险人最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
[内容摘要] 保险欺诈行为实施者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而言,应该致力于防止和减少投保人的欺诈行为,因而了解投保人欺诈的常用手段和其他国家针对这种欺诈的应对措施有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欺诈的表现和保险公司对付这些欺诈的策略,并介绍了美国对付保险欺诈的情况,希望能对我国保险业发展有所作用。
投保人保险欺诈表现及其中美对策比较
温馨提醒: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文章观点,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