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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医疗险医疗单据被盗遭拒赔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不能提供票据的原件是因为票据被盗,而且投保人事后立即报警,并且让医院出具了医疗费用明细说明和加盖红章的治疗费用发票的复印件。其行为充分履行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尽的义务,无法提供原件投保人无过错,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绝赔付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丰台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向保险公司讲明了法律关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按保险合同理赔,保险公司和李先生、闫女士很快谈定了理赔方案,此案得以圆满结案。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出险理赔时,提供的材料均应为原件,复印件即使加盖证明红章也不符合理赔标准,按照理赔的要求,没有提供票据原件不能理赔。

李先生和闫女士均认为,保险保的是一种责任,而不是票据,意外难免发生,被盗也是无可奈何,如因票据不合格拒赔,属于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故李先生和闫女士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4957.84和653.25元。

李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12月10日,其和同事闫女士乘坐的金杯车在京藏高速公路卓资山段上发生车祸,报警后,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内蒙古自治区医院进行救治,但治疗期间,包被盗,所有医疗收据和单据一同被偷,事后立即报警,派出所到被盗地点进行了查证,并出证明。回京理赔的时候,出具的材料为原始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内蒙古医院的红章,其他为原件,但保险公司以收据不合格为由拒绝赔付。

李先生和同事闫女士出差时在内蒙古发生车祸,祸不单行,住院治疗期间,钱款和医疗收据、单据又一并被盗走。此事虽经当地派出所民警开具证明。可是回京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所提供的收费收据均不是原件,不符合理赔标准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协商无果,李先生和闫女士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保险合同约定理赔。近日,此案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李先生、闫女士与保险公司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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