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2)企业年金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3)建立企业年金,需满足《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对参与资格、计划模式、管理机构等的一系列规定,将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4)在已经推出税优政策的地区,只有建立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才可以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团体保险产生于1951年,最初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1951年9月,我国颁布了《团体人身保险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配合开办了多种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作为国家实施劳动保险的辅助或补充。这类员工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属于定期人身保险,以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所有在规定保险年龄内的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以死亡和伤残为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为1年,对参加这种保险的员工采取统一和低廉的保险费率,免于体检。此后,团体保险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的停办,1954年的恢复,1958年再次停办,直到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团体保险才开始恢复经营。从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团体保险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2~1993年)
1982年,我国开始恢复国内人身保险业务,但仅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经营人身保险业务,而人身保险业务主要以团体保险业务为主,主要采用行业代理和农村代办的兼业代理方式,其后相继成立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微博)公司和中国平安(微博)(46.48,0.36,0.78%)保险公司。这一时期团体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辅以少儿险、个人养老险等几个险种,团体健康保险由于当时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劳保和公费医疗制度而缺乏需求。保险责任比较单一,仅包括事故责任、残废责任、养老金责任和极少的意外医疗责任。缴费方式为个人缴费,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保险费后统一交至保险公司,保额和保费都很低,几乎没有健康告知和核保的需要。因此,从实际意义上来看,这一时期业务更多体现的是团体代理业务,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业务。
第二阶段(1994~1996年)
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上海市场,通过个人代理方式开展个人寿险业务,由于经营成功,其产品特色和佣金制度开始为国内保险公司仿效。1994年左右,我国保险业开始进入以个人寿险业务为主的时期。当时我国处于高通(微博)胀、高利率的时期,国内保险公司为迎合市场需求推出了团体人身还本保险、意外还本保险、协议式养老金保险等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但是这种单位投保、单位缴费的业务实质上大多为短期规模业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三阶段(1997年至今)
1997年至今,我国团体保险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其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97年以来央行连续7次降息,促使各保险公司推出了多种新型团体寿险产品,团体分红保险、团体投资连接保险、团体万能寿险开始出现。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促使保险公司适时推出了投资连接型保险产品,更好的发挥保险业的资金融通功能;1998年12月开始,我国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使原来完全由企业和国家负担的单一层次保障体系转变为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极大地刺激了团体健康保险需求;1997年以来,我国开始逐步推进养老体系改革,为企业年金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开始大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市场竞争加剧,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给国内保险公司造成了巨大冲击。总之,这些都给我国团体保险市场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这一时期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迅速,团体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团体保险业务收入也实现了较快增长。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团体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产品体系逐渐丰富,团体保险市场逐渐成熟。但是,目前我国团体保险市场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市场规模仍然较小,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企业需求不相称;团体保险业务经营不规范,团体保险概念不清晰,市场竞争无序;团体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发展不均衡。如何完善团体保险的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团体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是目前我国团体保险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团体保险发展方向
经济决定团体保险未来的发展。
一个国家或地区团体保险的发展情况和该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有团体保险成长的土壤。只有经济的快速发展才会使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提高,企业才会有效益保障,才会有可能为员工福利计划提供保证。
政府政策决定团体保险未来的发展。
美国团体保险之所以迅速发展,税收政策在其中起着很重要的影响。根据联邦所得税法的规定,雇主用于员工福利的支出可以作为经营成本,在计算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对于雇员来说,雇主为其提供的福利在许多情况下也是免税的。在我国台湾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与团体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尤其大。1977年7月,台湾财政部实施了《营利企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查核准则》,其中第83条第4款规定,营利企业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员工团体人寿保险缴纳的保险费,“保单条款所载保险金的给付含有‘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以及‘满期保险金’的,应该由该营利企业代员工支付保险费,经过核实认定,可以不被视作被保险员工的薪资所得来办理扣缴。”这个条款的颁布使得台湾地区的团体保险业务在1977年增长了149.40%。
目前在我国相关团体保险允许和税收方面的文件主要有:《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政策优惠对团体保险发展而言必将会是巨大的推动,虽然我国目前有一些相关文件政策在积极鼓励团体险的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其他法律法规、税收体制等因素的不完善,所以导致合理利用团体险为员工提高福利和合理避税,还存在众说纷纭的状态。实际投保的过程中投保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或国家税务等工作人员都是各执一词,这点也是目前制约团体险发展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我国保险公司自身完善决定未来的发展。
保险公司团体保险经营需加强国际合作:一是技术合作,即国内保险公司通过货币支付方式购买外国团体保险经和管理上的先进技术,如分销渠道建设和管理的技术、团体保险产品开发的技术、团体保险信息技术管理和业务管理系统、团体保险核保技术、团体保险再保险技术等,但要注意如何对技术合作、技术转让进行公正合理的定价;二是经营性合作,即一国保险公司选择一家在团体保险经营上有优势的国外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合作,设立合资公司,双方共同分享合资公司的利润收益。选择股权合作方式,双方都分享团体保险发展带来的收益,双方都拥有剩余索取权。
团体保险市场经营将呈现专业化经营趋势。
团体保险发展的国际经验显示,信息技术系统、业务管理系统、投资管理体系是团体保险成功经营的三大保证。团体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必须把握好这几个环节,强化专业化的经营管理。传统的全能型保险公司将会受到专业化业务领域竞争的挑战。越来越多的综合性寿险公司会以事业部制的经营模式提高团体保险的专业化水平和独立运营实力。在此基础上逐步组建养老金子公司、健康险子公司等,以金融集团的模式运作。新进入团体保险市场的竞争主体将越来越多地以独立的养老金公司、健康险公司等专业公司为主,专业化经营将成为团体保险市场的主导思想。
保险公司的团体保险产品需进行创新朝市场化、多元化方向转变。
产品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监管部门普遍认为,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的价格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行解决的事情,政府不应过多干预,但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仍保留对条款和费率的否决权。从团体保险产品的特性来看,现行条款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要,经验费率的厘定需要参考各投保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产品市场化比较适合团体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团体保险产品结构亟需调整,正经历着由保障型、储蓄型向投资型转变的过程,产品基金化也已成为一个发展方向,发达国家的投资型产品的市场占比达40%以上。从风险分担角度看,风险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合理分担成为保险产品发展趋势,投资型保险产品摆脱了传统寿险产品保单预定利率受银行利率的影响,从根本上解决利差损问题。目前新险种设计以补充养老型和资产管理型产品为方向,将投资、分红概念引入团体保险,使之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健康保障日益成为吸引和留住员工的企业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团体保险在我国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员工福利计划具有广泛的发展潜力,特别对于像中国这样的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的国家,它对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形成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在中国,员工福利计划中的企业年金已经被明确为中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同时,它也是一种竞争性的市场化保障机制,和社会保障不同,组织实施和管理福利计划的是各种相互关联的商业机构,比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医疗机构等,它们在激烈的竞争中尽心管理资金,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提高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更为团体保险领域提供了新的成长基地。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员工福利计划中有相当的部分要通过保险机制进行运作,它的发展必成为现代团体保险新的重要经营领域。
结束语
在现实中,团体保险往往是最早享受到政策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险业务。从近几年国家发布的政策,例如递延型养老保险或者将来有可能出现的其他保险税收优惠等措施,其实现最有可能通过的保险载体就是团体保险,这是基于团体保险是以公司或团体作为投保人,在目前国家对个人收入无法精确计算的前提下,通过公司或者团体对被保险人的收入分配是最简单而且更具操作性,所以广大的保险营销员通过对团体保险的了解,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个险种可能是未来您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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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金的把握,可以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我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企业年金
保险,团体保险的全方位诠释健康保险为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或伤残而导致的财务损失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即为被保险人提供生病或伤残后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生病或伤残而不能继续工作的收入补偿。团体健康保险单是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为特定团体提供健康保险保障的保险单。
(4)团体健康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团体意外保险单即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为特定团体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的保险单。
(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是由团体投保,以团体全体成员为被保险人的特种人寿保险。团体寿险以一张总的保单为保障的团体成员提供死亡保障,因此就性质而言,属于死亡保险。团体寿险,可以按期限分为定期团体寿险和终身团体寿险。
团体保险的全方位诠释(2)团体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按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地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条件,可见它实质上属于生存保险。
(1)团体年金保险
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分类是按产品线将团险产品分为年金产品和福利产品两大类,福利产品又包括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其产品体系架构如下图所示:
一、通常的团体保险
保险,团体保险的全方位诠释团体保险的种类
在现实操作中,因为团体保险承保的人数较多,团体中被保险人风险比较同质等因素,风险比较容易控制,投保的核保相对宽松,所以相对个人保险而言,团体险的人均保费会低于个人险的人均保费,由此会出现个别单纯以投保为目的的临时组成的团体投保团体险。通常这种团体是不会被保险公司所接受的。个人保险营销员不能因为团体险的价格低于个人险或其他原因,而通过团体险的形式进行投保操作。
具体到我国,根据中国保监会2005年颁布的《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张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但是,根据各家公司的投保规则,团体险为了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对于不同险种的核保政策都限制了最低的投保人数,一般而言,团体高端医疗不低于5人,团体意外险最低投保人数为8人,团体医疗保险最低投保人数为20人。
以团体成员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
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的合格保险计划成员为被保险人;
团体保险的全方位诠释以一张保险合同承保多个被保险人;
团体保险是指以合格团体为投保人、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为保险标的,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予以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其中包含以下三层要求:
团体保险的概念
1911年6月,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班达梭皮革公司签订世界上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从而标志着团体人寿保险的产生。
1907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海勒?锡格教授明确提出了团体保险的思想:雇主应当对自己雇佣的雇员因为意外事故、疾病、年老所致的伤残、工作能力丧失、死亡等带来的社会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最好的方式就是由雇主支付保险费为雇员购买保险。
保险,团体保险的全方位诠释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905年由美国公平人寿保险社与联合烟草公司签订的一份团体人寿保险单。公平人寿保险社签发一份主保单给联合烟草公司,而每一被保险人获得一张保险凭证,这已经具有了现代意义的团体保险的特征。但是,由于此份保险单是由被保险人个人提出投保申请而不是由雇主自愿投保,同时被保险人必须进行体检,因此这份保险单确切的说仍然是个人保险的简单集合形式,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19世纪后期,曾出现了几张具有现代团体保险特征的意外伤害保单,但保险费完全由员工负担,因此,并非是实际意义上的团体保单。当然,也有学者认为1890年旅行者保险公司提供消防员的保障是美国的第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在形式上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当时奴隶买卖盛行,为确保美国国内运输的黑奴以及中国到巴拿马运送的苦力的安全,出现了专门承保黑奴和苦力的团体保险单。但是,由于当时黑奴和苦力在法律上仅仅是一种财产,因此,这些保险单并不属于人身保险,因此也就不属于团体保险的范畴。
团险保险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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