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通知未涉及的问题仍按现行规定办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单位转制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养老金查询(八)单位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在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七)单位被转让、分立、兼并的,分别由接收、分立、兼并单位及时到市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变更等手续,并足额缴纳保险费。
(六)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单位应于当月20日前到市机关事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增减手续。
(五)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制定分期补缴计划,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补缴协议,协议补缴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按期补缴的可免缴滞纳金,不能按期补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依法予以追缴。
(四)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须缴至法定退休年龄。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单位和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费,按个人与原所在单位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办理,由单位负责按规定随其他工作人员一块缴纳。
保险,退休养老金查询(三)原计划内临时工、民办教师等,转招为干部、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的,自任临时工或民办教师之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转招为干部或固定工的,实行固定工养老保险统筹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个人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单位补缴基数,按全部补缴职工当月缴费工资之和计算。
(二)切实加大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强化征缴,对不能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逾期不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市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执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各参保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意识,认真履行缴费职责,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于当月10日前到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上月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缴费比例由原来双基数的23.4%改为单基数的30.4%,其中单位缴纳28.4%,个人缴纳2%。
退休养老金查询自2005年1月1日起,缴费基数由单位在职人员月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职)人员月离退休(职)费用总额之和(双基数),改为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月工资总额(单基数)征缴。在职工作人员工资调整与缴费基数调整同步进行。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
(三)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经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养老保险待遇后,从下月起享受基本养老金。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一)凡按国发[1978]104号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离退休、因工因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退休(职)人员。
(二)凡未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的,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向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
保险,退休养老金查询未列入统筹的项目,仍由原渠道支付。
(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去世的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按规定发放的物价补贴、生活补贴、地方福利补贴、住房补贴、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原职务(岗位)补贴、特需补助费、乘车(交通)费、取暖补贴、护理费、劳模津贴;
(一)离退休时核定的养老金,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生活费,离退休(职)后增加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
退休养老金查询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职)人员与原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
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纳入市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离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一、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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