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7日,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作主题演讲,首次代表官方提出了P2P网贷行业监管有十大原则,其中第六大原则为:“P2P平台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不能承担过多担保倍数。”国家监管部门明确表明了平台要去担保回归中介,界定了P2P平台信息提供者的功能与角色,因此P2P平台的背景是否国有就不应该成为投资者讨论的话题了。而某些媒体还在沉醉于讨论P2P平台的国有背景,为翻出某些平台的国有背景而乐此不疲,其实,这些都是不能以包容的心态接纳互联网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缺乏深刻理解。纠结P2P平台的背景实际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互联网金融监管也由原来的政策为主的监管转为市场为主导、政策为辅助的监管模式,这点在新的政府报告里面可以找到佐证。所谓的市场化,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就是自负盈亏,投资者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无论你在哪家平台上面投资,其中的风险由自己承担,这才是真正的市场化。那种银行类投资产品,无论最后盈亏银行均刚性兑付那根本不是市场化。然而,市场化后的P2P平台,其风控在网贷行业里面仅仅是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数据参考,一个风险评级,要想靠风控来做到零坏账,银行都无法做到,而要求P2P平台做到无异于天方夜谭,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误导。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成功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国有背景,为此,我们可以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业特征和功能特色来进行分析。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金融的创新业态,它需要具有创新的思维和勇于颠覆传统的胆识和魄力。致使一些国有背景的平台只能成为行业内跟随者和模仿者,其发展速度受到了较大影响。
其次,P2P平台其角色定位一开始就是信息发布平台,它是信息的提供者。他们做的仅仅是信息的对接,以及标的的审核、评级,最终投资与否一切是投资者来抉择,投资者不能让一个服务机构为你的最后决定去买单,更何况平台买单是明显违规操作,哪家平台敢如此胆大妄为?P2P平台投资是金融投资的一部分,投资过程中必定伴随风险,P2P平台在这里的作用就是对风险做评级以及告知的义务,最后的风险承担和平台没有必然联系,毕竟投资的决策者是投资者自身而不是平台。发布“911飞机撞击世贸大厦”的信息真实性并不取决于发布平台是否是国有背景,而是在于受众是否相信接受。国有媒体也同样出现了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犯罪行为。信息发布的真实性本来不在于其平台是否具有背景。
第三,业内成功的P2P平台都是颠覆传统的拓荒者,都是民营企业的创新典范。2006年,我国首家P2P平台宜信在北京揭牌。随后,国内拍拍贷、红岭、红杉创投、陆金所、爱投资、有利网等一系列P2P平台迅速发展;全球最大的P2P平台Lending Club也已经成功上市,这些成功的P2P平台无一是国有背景的平台,都是从草根逐步成长起来的。
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准入和监管标准,P2P平台鱼龙混杂,自融、信用卡**、虚假标比比皆是,从实际发生事件看,究其风险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P2P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玩火自焚者浑水摸鱼、坑蒙拐骗。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托管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做到资金流与信息流分离,始终也无法严守“钱不过手”的纯中介角色。三是风险控制脆弱,就当前的运营模式,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金融的根本在于风险控制,只有风控质量好,方能承载投资资金及其应有的回报,避免经营风险。目前不规范的平台都是P2P平台风控意识不强、风控体系不严、风控能力不强。根源还是运营商缺乏法律意识和基本的职业道德,不具备专业规范的操作能力和管理能力,与平台是否具有国有背景没有直接的联系。
安全规范的可靠平台应当坚守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十大原则,稳健发展,审慎运营,从科技、网络、制度、服务等多方面全方位保障投资安全,实现资金流与信息流绝对分离,保证投资者资金的独立安全运行。如某国有平台金×宝,就是以银行存管代替第三方托管,投资者直接将资金存入平台在银行开立账户,先归集资金、然后再将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产生资金池。因此,存在资金池等法律风险往往与平台运营商的目的动机、专业胜任能力和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解有直接关系,与其背景并没有必然关系。规范经营,持续发展的平台应当做到:
为了使投资者放心,传递P2P的正能量,平台上线伊始就应该进行百度V认证。让投资者避免在含信誉 V标识的搜索结果中因假冒官网、资质或钓鱼欺诈而蒙受经济损失。
为了投资者的每一次投资的网络交易有一个可靠的抓手。平台必须经过CFCA权威金融机构认证,保证了买卖双方的真实身份,为安全的交易奠定了信任的基础。使投资者的每一次投资都将得到CFCA对网络交易及电子合同的安全保障。
为了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平台应当与安全规范的第三方托管机构合作。使资金的每一次流动都能被投资者清晰地监控,做到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分离,真正实现了独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切实奉行不设资金池,不虚拟借款主体,不允许借新还旧的原则,引进国有担保机构为投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方位保障用户信息与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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